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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公室告与亲人不得包庇罪犯不是矛盾了吗
不矛盾。亲人不得包庇犯罪是秦朝法律的硬性要求,是为了使法律公平公正,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它在惩恶扬善的同时,也在鼓励与强迫大家去告发犯罪。但是,告发者的行为有严格限制。秦律禁止轻罪案件中子女告发父母、奴隶告发主人,还禁止诬告和轻罪重告。总的来说,秦律鼓励大家不得包庇亲人的同时,用了一个“但书条款”。但是,不得在轻罪案件中子女告发父母、奴隶告发主人,不得诬告和轻罪重告。
秦法严苛吗
是很严格的,特点就是轻罪重罚,而且刑罚极其残酷。《秦律》帮助初生的秦王朝稳定了社会秩序,保障了国家各项事务的正常运作。
秦朝法律多半野蛮而残酷,而且由于法律过度严苛,百姓触犯法律的情况就较为多见。据记载,秦代的囚徒大约有百万之众,占当时全国人口的比率是相当高的。但我们并不能对此苛责太多,毕竟秦代还处于封建社会初期,中国的封建法制化路程才刚刚起步,必然会有其固有的缺陷。
汉朝有什么是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
谢邀,我是微塵。
“汉承秦制,有所损益”,说明西汉建国后的政治法律制度是在秦朝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也不是全盘照搬,汉朝统治阶级对秦朝法律制度做了必要修改(删除或增加),以适应汉朝政治、经济状况发展变化需要。那么对汉朝而言,秦朝都有哪些比较好的制度值得继承呢?
第一,秦始皇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的封建主义国家,确立皇帝制度。这是一伟大的创举,汉承之,并且为了加强皇权,将皇帝神秘化。这一制度延续千年直到清末。
第二,重农抑商。不仅仅是汉朝继承,以后中国的整个封建社会时期都是如此,当然有时候稍有放松,这是由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第三,秦在中央设立三公九卿,三公者,一曰丞相,主行政;一曰太尉,主军事;三曰御史大夫,主记事。九卿在三公之领导下,各司其职。汉完全继承了者一制度,只是名字略有变化:改秦奉常为太常;改秦郎中令为光禄勋;改秦典客为大鸿胪;改秦治粟内史为大农令,后又更名为大司农。
第四,秦在地方实行郡县二级制,郡设郡守、郡尉、郡监;辖一万户以上的县(或道,道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县一级行政机构)为县令(啬夫,道的行政长官),辖一万户以下的为县长,属官有县丞、县尉。郡县(道)官员都由中央任命。汉朝地方行政机构与秦不同,汉前期郡县与王国、侯国并存;中期以后,王国、侯国虽然也存在,但与郡县地位差不多;东汉末年,“州”成为地方一级行政机构,形成州、郡、县三级制。
第五,战国时期,秦国就以考课严谨、赏罚分明著称。灭六国后,继续沿用原来的考课制度,并更加完善。汉沿袭了这一制度,对地方郡守、县令考核,仍沿袭秦制,通过上计的方法进行考课。
第六,随着秦朝中央组织机构的扩大,设立御史大夫为众御史之长,地位相当于副丞相,权力扩大,可参与军国大事,主要职责是管理图籍、章奏,监察文武百官。汉朝以后,监察制度沿袭秦制,中央设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丞和中丞,分别中央和地方官吏,东汉以后专设御史台履行监察职能。
汉承秦制,主要就是这些方面。当然,也“有所损益”。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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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的法律形式具体都有哪些含义是什么
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
(一)律:律即法律条文,系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
(二)命、令、制、诏:命、令、制、诏是皇帝代表国家或政权发布的法令、文告或制度;
(三)程:程即规章、章程、程式的简称;
(四)式:式即程式、格式,是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或文书程式;
(五)课:课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方面的专门法规;
(六)法律解释:秦朝严格规定,一律由官府或官吏统一解释法律。由于这种解释是代表国家对法律条文等内容作出的官方正式解释,因而与法律条文等内容本身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判例:判例即判案成例,是各级司法官员运用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成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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