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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干解释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条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民事侵权责任复查申请材料怎么写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
(三)申请复查请求、申请复查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人数+2的数量提交复查申请书副本,申请书须签字捺印,或者加盖公章。
二、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1份)。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1份)。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1份)。
三、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1份)。
四、申请复查期限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五、证据材料及其清单
能证明申请人申请复查请求的,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证据材料复印件(1份);上述证据材料目录清单(1份)。如上述证据材料是光盘或其他电子载体形式的,请打印成书面材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六、双方当事人联系地址确认书
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准确提供申请人、其他当事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在联系地址确认书上签字、摁手印。
注意事项:
1、申请复查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自接到本须知之日起2个月内补齐,并邮寄或送达至: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22号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部(民事复查案件)收。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2、以上材料除民事复查申请书和双方当事人联系地址确认书外,其他请提交复印件,材料收取后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3、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据,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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