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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问责条例实施细则
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问责对象是全省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七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及省委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
(二)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弱化,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落实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三)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
第九条党的建设缺失,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中,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好的;
(二)在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中,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的;
(三)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不到位,“四风”问题突出,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的;
(四)在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中,党内法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
第十条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组织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对巡视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认真履行纪律检查、作风督查、纪律审查等职责,不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的;
(三)党的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的。
第十一条维护党的纪律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损害党中央及省委权威等问题严重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非组织活动、违规选人用人、不按规定执行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问题严重的;
(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者福利、收送礼品礼金、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问题严重的;
(四)维护党的群众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利用职权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推诿扯皮、作风粗暴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严重的;
(五)维护党的工作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工程建设、司法、执纪执法活动等问题严重的;
(六)维护党的生活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以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问题严重的。
第十二条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惩治腐败不力,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二)没有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不到位的;
(三)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不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突出的。
第十三条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和适用
第十四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采取通报方式问责的,应当在问责决定中明确通报的范围。
第十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规定问责情形苗头性问题的,应当予以提醒谈话或者诫勉谈话,并写出书面检讨,整改不力的,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规违纪决定应当问责的,在问责党组织的同时,对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重点对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九条有本实施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启动问责。
巡视机构、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及有关工作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本实施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党组织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进行问责调查,或者指定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下级党组织进行问责调查。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问责调查。
第二十一条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需要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的建议。
对下级党组织的问责,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可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的建议。
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第二十三条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应当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与被问责领导干部谈话,督促其整改。
第五章问责监督
第二十五条实行问责审理制度。凡是由纪委(纪检组)进行问责调查的,应当及时审理。
第二十六条实行问责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纪委(纪检组)每月汇总统计本级的问责情况并向上级纪委(纪检组)和同级党组织进行书面报告。重大问责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实行问责情况通报制度。对典型问责案例进行通报曝光,强化问责的警示教育作用。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实行问责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对不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本实施办法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纪委承担。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办法两清单具体内容
实施“三办法两清单”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意识形态工作重要论述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中共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部署的重要支撑,是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加快建设创新驱动经济强县、生态宜居美丽献县的重要保障,对于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垒头乡党委就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三办法两清单”进行了专题研究,明确要求要坚决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市委和县委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四种意识”,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好把握方向、指导工作、督促检查、队伍建设等重要责任,特别是党委书记要带头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带头关注主流媒体声音、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倾向。同时,乡党委将按照“三纳入”“四一同”要求,进一步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问责制,以刚性约束推动工作落实。
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切实改进和完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工作,依据《河北省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沧州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和《献县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党委按照意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办法对班子成员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条由纪检部门组成督查组自查,结合日常工作对班子成员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四条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组织开展社会宣传和对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互联网宣传管理、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推动文化建设、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重视和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及经费保障等情况。
第五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考核方式及步骤
(一)自查自评。乡党委对上一年度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报。
(二)评议打分。乡宣传、组织部门会同办公室根据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情况,结合日常工作进行评议打分。
(三)抽查测评。乡纪检、宣传、组织部门根据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对班子成员进行抽查。
(四)综合评价。乡党委对办公室汇总的评议打分和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考核结果经乡党委研究同意后,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干部,在提拔任职上、评先评优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向乡党委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乡党委负责督促指导存在突出问题的限期整改时限。对于出现《垒头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委、乡党委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本办法由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办公室和宣传部门承担。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垒头乡
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常态化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具体化全覆盖,确保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依据《河北省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常态化监督办法》、《沧州市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常态化监督办法》和《献县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要求,重点对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工作部门等不同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
第三条明确《垒头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清单》,对监督重点进行逐条分解,明确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并根据工作实际每半年向县委宣传部报告一次。
第四条由乡党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导组,每年年底对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汇总梳理,形成报告上报县委。
第五条由乡纪检部门牵头组成暗访组,开展暗访抽查。通过个别谈话、实地查看等方式,了解干部群众对党委意识形态工作总体评价。暗访抽查不得干扰和影响基层正常工作。
第六条按照多领域、全覆盖的原则,面向学校、农村、社区、企业等不同领域,聘请政治坚定、理论素养高的党员作为社会舆情观察员,积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群众、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校师生等对意识形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搜集我乡意识形态领域新情况新动向,监督社会思潮,定期上报宣传部门,为做好意识形态领域分析研判提供支持。
第七条由乡宣传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县新闻媒体、网信等部门组织开展意识形态领域重点监控,主要包括:对意识形态工作重大决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对重点事件的防控监督,对重点群体活动的监管监督,对重点人物言行的监控监督,对意识形态工作关键岗位和重要环节的监督,对重要时间节点社会舆情的监督,对意识形态领域易发的“风险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的监督。
第八条对乡公众号及相关网络平台进行阅评和监听监看,监督内容,把控导向,及时发现和处置苗头性倾向。
第九条办公室要用好公众号和媒体平台,严格落实新闻采编有关规定,细化采访、编辑、审稿、签发程序,避免出现违规报道。重大突发事件和热点敏感问题的报道,由党委宣传部门统筹把控口径,避免引发不良炒作。
第十条办公室要做好涉及乡域内的网络舆情监管分析工作,对论坛、博客、微博、微信、手机报、移动新闻客户端等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业务加强监督管理。加强互联网行业党建工作,增强网站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健全社会组织、宗教组织监管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各类讲座论坛、思想理论课和各类非政府组织、社团、宗教场所的舆情动态管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汇总相关舆情信息。
第十二条各部门和各村宣传员应当及时上报意识形态领域监督情况,由乡宣传部门汇总,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意识形态领域综合分析研判,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将有关信息送交有关责任部门,由相关责任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对因未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由乡宣传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由党委、纪委实施问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办公室和宣传部门承担。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垒头乡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控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控工作,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抓早抓小、信息灵通,预防为主、常抓不懈,遵守纪律、严格保密,周密部署、综合施策,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应对、早处置。按照积极稳妥、内紧外松、谋略应对、不留隐患的处置原则,科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条乡党委设立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指挥长,党委副书记任副指挥长,宣传、组织、文化、司法、综治、统战等部门协调配合工作开展,指挥部设在党政办公室。
第四条垒头乡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乡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指挥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好跟踪决策。
(三)对处置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的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
第五条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控工作在乡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形成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一)宣传委员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协调。及时搜集、研判突发事件进展情况,为决策提供支持。加强对新闻媒体单位和出版印刷行业的管理,做好舆论引导和打击非法印刷反动宣传品工作。组建意识形态工作专家库,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二)综治办负责定期分析预测,及时发现和掌握影响稳定的意识形态方面重点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采取妥善措施处置化解,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办公室负责相关网上舆情监看、引导、应对、处置工作。向县网信办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四)综治办负责及时将情报信息和上级有关部门指令上报指挥部。必要时成立专案组跟踪督办。对敏感人物聚集性、行动性活动及时谋略阻止,对非法活动依法制止。负责监控搜集热点敏感动态和情报倍息,掌握重点群体、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动向,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五)宣传委员负责加强对社科理论界研讨会、报告会、论坛的管理,防止“杂音”“噪音”。做好所属系统涉事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
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应当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同时积极争取对口上级部门指导支持。
第六条建立健全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运行机制:
(一)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切实加强敏感信息的研判预警工作,建立健全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风险研判、监测信息交流等制度,对可能在辖区内或发生在辖区外可能在本辖区引发连锁反应的意识形态领域事件进行预测预警。派出所、办公室等部门应当发挥信息主渠道作用,密切关注辖区内外、网上网下敏感信息的搜集、汇总、研判,有针对性地了解社情民意,滚动排查可能影响政治安全、社会稳定的各类风险隐患,做到信息灵通,及时预判预警预防。
(二)发现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后,事发地负责人或涉事村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上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当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各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能及时搜集有关信患,随时上报有关动态。
(三)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负责人或涉事村负责人应当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提出应急处置初步意见和建议。指挥部统筹协调,及时召开指挥部会议对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和工作部署,各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工作,事发地负责人或涉事村负责人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积极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进展情况。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负责人或涉事村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七条坚持有纪必依,执纪必严。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办公室和宣传部门承担。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社会十大痛点问题解决方案
十大痛点问题:
1.顶层统筹难度大;
2.基层思维转变难;
3.产业结构不平衡;
4.科技创新薄弱;
5.文化参与性亟待加强;
6.品牌意识尚浅;
7.乡村治理情况复杂;
8.保护与开发难把握;
9.商业运营模式缺乏;
10.农村利益机制不健全。
解决方案:
(一)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把组织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引领功能,建立健全强化村党组织政治领导的制度机制,引领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增强党的意识、纪律意识、责任意识。持续用力整顿软弱涣散农村基层党组织,加强农村党员队伍先进性建设,规范党内教育和组织生活,切实增强党组织的仪式感和神圣感。把分散、孤立的群众和社会自治组织联系整合起来,共同致力于把基层重建为"团结的基层",共同致力于政党理念回归"人民政治",把组织优势转为农村治理优势。
(二)加强基层"领头雁"培养,把人才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及村民素质提升培训行动。大力实施"传帮带"工程,组织农村人才与青年技术人员及新型职业农民"结对子",加快后备人才培养,带动农民群众实用技能提升。组织优秀农村人才服务基层,推行"农村人才+基地+农户"等服务模式,扩大"影响一片、带动一群、造福一乡"的集群发展效应。选优配强基层党组织带头人,持续开展村(社区)干部能力素质和学历水平提升行动,进一步提高抓党建促脱贫攻坚、促乡村振兴质量。建立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绩效补贴+村集体经济创收奖励"结构性岗位补贴长效机制,逐步提高村(社区)岗位报酬,激发村(社区)干部干事积极性。
(三)加强部门联动配合,把协同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减少来自不同业务部门的单项考核干扰。此外,还应简化考察调研程序,尽可能减少工作汇报会、座谈会,尽量采取现场走访、口头汇报等简便形式。同时要建立科学的问责机制,形成问责、容错纠错和澄清有效协同的机制,鼓励多元化的容错纠错机制。查实确需问责的,要分清责任的层次,是主体责任、管理责任还是其他责任,对因政策不明晰等导致的责任,应该划定容错空间,给予纠错的机会。
(四)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把干部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
基层干部庸政懒政背后有不同原因,应针对不同"致庸致懒"原因和干部的不同特点对症下药,真正树立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良好风气。针对年轻干部"不愿为""不会为""不敢为"的,要加强传帮带力度和教育培训力度,建立领导和普通职工交心谈心机制,真正激发年轻干部工作的热情和活力;针对遭遇"天花板"的干部,要在其思想上加强教育、行为上细化监督,更要完善干部约束激励机制,落实职务职级并行制度,让干部们物质上不为难,精神上有尊严。保持其工作热情;针对部分得过且过,"等养老"的干部,要健全干部考评制度,合理设置正面考评指标和负面考评指标,把"作为"情况和考评结果联系起来,把考评结果和职级升降联系起来引导"无为。
压实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对责任的理解和认识不深入,重视程度不够。责任要求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和承担后果的事情,不能掉以轻心。
二、落实不到位,责任传导不到位,没有纳入议事日程。
三、责任虚化,问责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
四、措施不得力,方法简单,工作漂浮,虚于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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