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城市中独门独院拆迁如何评估,以及拆迁评估问题及解决办法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拆迁房屋如何评估
■点击右上角【关注】“贾素飞征地拆迁律师”头条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有一对一法律服务咨询。■拆迁维权有套路;高额补偿有妙招
在拆迁过程中,房屋评估结果对于补偿金额的多少有着重要的影响。许多被拆迁人在遇到房屋评估的时候,由于不知道如何应对、也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很容易在此过程中吃亏。
事实上,我国法律中,对于拆迁房屋评估过程中被拆迁人权利的保障规定有很多,一般集中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我们下面就来看一下拆迁评估过程中有哪些必须要注意的事项,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面对拆迁这件事。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协商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拆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据很多被拆迁人反应,自己家的房屋拆迁时,根本就没有收到任何关于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通知,甚至评估机构上门进行房屋评估时才知道有评估这一回事,且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明显偏向于拆迁方。如果是遇到了这种情况,则此过程可能涉嫌违法,被拆迁人应当及时反映,以免耽误维权时机。
二、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所谓评估时点,就是指运用比较法等方法评估房地产价格时,由于交易价值的成交时期不同,需要将这些交易价格的成交日期统一修正于某一时间点上,这个统一的时间点便是评估时点。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房价的变动是很快的,房屋价值作为评估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评估时点的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那就是房屋征收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评估机构如果没有依照此规定,而导致评估结果中房屋价值的结果过低、侵犯被拆迁人利益的,被拆迁人要及时提出异议,通过复核评估等程序及时提出自己的主张。
三、拆迁方应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根据法律规定,在最终的评估报告做出前,拆迁方是应当将初步的分户评估结果公示的,被拆迁人可以在公示期间指出其中的错误,确有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更正。因此,如果拆迁方没经过公式这一步骤,则可能涉嫌程序违法。
四、被拆迁人有权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
根据有关规定,被拆迁人有权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拆迁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若是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则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有关拆迁过程中房屋评估时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被拆迁人们可以据此了解一下自己在拆迁评估过程中享有的权利,若是遇到拆迁方违规行事之处,可以及时提出,若是对方态度傲慢、不予理睬的,则建议及时寻求律师的介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城市中独门独院拆迁如何评估
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如何对征收的房屋进行评估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这个问题。
首先,房屋征收分为城市的房屋和农村的房屋,二者在评估程序上是有所差别的。对于城市房屋征收,依法评估是必经程序,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于农村房屋征收,评估是非必经程序,一般是征收方组织进行调查测量程序。但也有地方为了方便确定房屋补偿价值,也会进行评估,此时,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评估程序进行。
其次,面对征收评估时关键是从程序的合法性来判断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具体如下:
1,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机构要求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同时,具体选定,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制定。
2,评估委托程序。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签订委托合同。
3,评估前置程序。房屋征收评估前,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4,评估时点。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5,评估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合理选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
6,价值评估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同时,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7,评估步骤。评估机构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内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修正;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上应当由负责的两名以上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再次,针对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启动相应程序予以救济,具体如下:
1,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该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改变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没有改变结果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2,经复核,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3,评估鉴定之后,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即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作出的文件,是征收补偿的事实依据,但是其本身不具有行政性质,不能直接对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但是可以通过审查评估程序的合法性,来考量征收补偿的合法性。
点击头像关注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头条号,获取更多征地拆迁相关知识,如需咨询,点击头条号首页,首页底部可以咨询。
企业拆迁停产停业的损失应该如何估算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您好,谢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回答您的问题。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这类拆迁补偿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就国有土地而言,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只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实践中,大家对于停产停业损失具体补偿多少,怎么计算,产生了较多的疑问。下面京平拆迁律师结合相关规定,大致总结了以下七类典型的计算方法(需要提醒的是,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并非只有这些方法,大家需要结合当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来具体衡量停产停业损失):
1、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及损失补偿费、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停产停业损失和产权调换房的市场价值需要评估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房屋价值的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鹰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征收非住宅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应遵循下列规定:(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评估价的2‰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2、按照生产经营效益等指标确定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一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六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3、原则上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百分比确定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宝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依据《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规定,按下列标准补偿:(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计算;(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房屋评估价值的4‰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过渡期限计算。房屋征收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延长的,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执行。”
4、原则上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比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条:“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二十四条:“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八条:“征收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每月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为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征收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由被征收人选择按照被征收非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或按照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
《关于明确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的,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根据非住宅房屋的具体用途,按照被征收非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工业用房、营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房屋评估价值的10%、6%、4%;也可按照工业用房、营业用房和综合用房分别以二十六个月、二十个月和四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6、按照纳税情况结合经营状况等因素计算
《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
《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征收营业执照记载为经营场所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依法纳税且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应纳税月平均所得额-月平均纳税额)×过渡期限(月);(二)使用被征收房屋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纳税额不能依法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价值×8%×过渡期限(月);(三)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计发违约金,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四)实行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按停产停业三个月支付一次性损失补偿费。”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以下分类和标准进行补偿:(一)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经营性损失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屋被征收前的经济效益等因素制定。(二)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7、按照经营面积计算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征收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0—15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0—15元的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支付期间从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钥匙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止,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逾期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点击头像关注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头条号,获取更多征地拆迁相关知识,如需咨询,点击头条号首页,首页底部可以咨询。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