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父母共同遗嘱是否有效和为什么不建议订立共同遗嘱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父母共同遗嘱是否有效以及为什么不建议订立共同遗嘱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为什么隔辈不能争夺遗产
您好!
把题主的问题稍微扩大一下,不说争夺遗产,我们先从继承权的角度说一下。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隔辈是有继承权的:
一种情况是代位继承。
一种情况是遗嘱继承。
如果满足这两种情况,用题主的话讲,是可以“争夺”遗产的。其他情况下,隔辈人没有继承权。
以下从三个方面做一个说明。为方便阐述,我们把题主问题解释为“孙辈对祖辈的继承权问题”。
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孙辈不属于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去世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去世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这里并没有涉及到孙辈。这里有一个潜在的逻辑可以简单解释一下:
从理论上,继承人得到去世人的遗产,属于“所得”。既然有得到的,就得有付出。这里所谈到的付出更多的是指情感上的付出,例如,配偶相互的付出、子女对老人的付出、老人扶养子女的付出,等等。
在多数情况下,存在的“付出”是:
夫妻之间的相互付出。对于一个正常家庭来讲,这点比较容易理解,因为相互的爱情才走到一起。这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配偶”。
父子之间的相互付出。父辈对子辈的养育,是父辈对子女的付出;子女必须要承担赡养义务,这是子辈对父辈的付出。
所以,以上两种情况,就确定了: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
再说说第二顺序继承人。这里的前提是,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例如,父母早亡、没结婚、没孩子。
同胞手足。这一类人应该算是最亲近的人,兄弟姐妹既有学员关系,同时又是一个“应该”相互支撑、帮扶的亲人关系。
祖辈(祖父母、外祖父母)。理论上,祖辈对孙辈的扶养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孙辈对祖辈的付出。所以,更强调的是祖辈继承孙辈,而不强调孙辈继承祖辈。
但是,以上所说,只是从大概率的家庭付出关系上来讲的,并不能涵盖所有情况。所以,又开了两个口子:一个是代位继承,一个是遗嘱继承。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就是孙辈代替父辈、继承了祖辈的遗产。这种情况是有前提条件的:就是父辈早于祖辈去世。例如:父亲先于爷爷去世,那么爷爷的遗产份额中本应由父亲继承的,就可以由孙子“代替”。
这种方式的逻辑是:因为爷爷与父亲之间是相互付出的,但是父亲还没来得及享受到爷爷的“回报”就去世了。为了“奖励”父亲,让他应该继承的份额转嫁到父亲的儿子身上,就变成了“孙辈继承祖辈遗产”。
但是,本质上,并不是孙辈直接继承,而是分得了父亲应得的遗产份额。
遗嘱继承个人认为,遗嘱继承是我国现行《继承法》中最灵活、也应当成为最合适的继承方式。为什么?因为完全可以出于自己的分配意愿,想给谁给谁。
我们不去探讨这里的公平性问题,但是,如果孙子特别招爷爷喜爱、或者孙子真正赡养了爷爷,而我国继承法中又没有把孙子纳入到继承人范围,这时候,遗嘱的“人性化”就体现出来了:
爷爷写遗嘱把自己的财产留给孙子。
但是需要提示的是:遗嘱写给孙子(包括给到所有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或者机构),这在继承法规定中,叫做“遗赠”。
遗赠和遗嘱的区别就在于:受遗赠人(孙子)在得知遗嘱订立人(爷爷)把财产留给自己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必须要做出接受表示,否则就视同为放弃。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爷爷”写遗嘱把财产留给孙子,结果没做这个动作,过期了,遗赠无效。
口头遗嘱有效吗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看具体的情况,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国家的遗嘱形式有五种,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还有录音遗嘱。这五种形式都是法律所规定的和认可的。
所以口头遗嘱是有效的,但是关键是订立口头遗嘱的时候,法律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条件,如果符合这些条件,例如才能够有效,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那么口头遗嘱无效。
既然是口头遗嘱,就说明订立遗嘱的时候没有办法或者没有时间再去写详细的书面遗嘱了。这种情况是十分危急的,比如,病人已经病危,这个时候如果不马上立口头医嘱,可能病人就去世了,所以这个时候你是不可能让他再手写遗嘱的。这时候是可以立口头遗嘱的。
而且立口头遗嘱的时候必须要有两名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可以,所以只有符合这些条件遗嘱才能够生效。
而且当病人已经转危为安,可以有能力订立书面遗嘱的时候,要及时补订书面遗嘱,如果不补定的话,之前的口头遗嘱也是作废的!
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详细咨询,可以关注本头条号,私信律师咨询!
父母共同遗嘱是否有效
您好!
目前这是一种争议很大、或者说风险很大的遗嘱“形式”。
如果仅就形式上,可以肯定:不合法,无效。但是在实际中,有过判定其有效的判例——认为确实是订立人意愿的真实表达。
那么应该如何看待共同遗嘱?我们从两个方面说明一下:
形式为什么“不合法”?按照《民法典》,合法遗嘱形式包括六种:自书、代书、公证、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现行《继承法》中是五种,没有打印遗嘱这种形式,录音录像遗嘱叫做“录音遗嘱”)。
那么,从夫妻共同遗嘱上,到底属于哪种遗嘱形式?
夫妻共同遗嘱至少有一个共同特点:最后落款有父母双方的签名。
仅仅这一条,就可以说明遗嘱无效:
如果是自书遗嘱,整篇遗嘱中,仅能出现订立人本人的字迹——所以,如果共同遗嘱是父母一方写的,那么出现了另一方的签名,就视同无效。如果是代书遗嘱,整篇遗嘱中,必须要有订立人本人、见证人(至少两个,无利害关系)的字迹、签名。如果出现夫妻二人的签名,至少意味着:遗嘱中有了“利害关系人”(夫妻关系属于利害关系)。打印遗嘱的要求同“代书遗嘱”,不同点在于,如果遗嘱多页,就必须在每一页上有订立人、见证人的签名。一定无效么?如前所述,如果继承人对于遗嘱没有争议的话,其实遗嘱合不合法就不重要了。但是,一旦产生质疑、争议的话,就会有麻烦。
关于夫妻共同遗嘱,2018年的时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专门针对这种形式做了一个说明:
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词语叫做“符合遗嘱形式要件”。什么叫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简单说明一下:
父母双方在订立遗嘱期间,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中的分配意愿,必须是父、母各自真实的意思,不能是一方附和另一方的结果。其中涉及到的财产,必须为父母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内容的表达必须要清晰、精准,没有歧义。为双无人员留有必要份额。证据。前五条比较好理解,重点说一下“证据”。其实,证据的作用,就是证明前面四条(尤其是前三条)。
如果当场有两个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人证)、夫妻共同订立遗嘱期间的全程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夫妻二人在订立期间的笔迹样本(书证)、关键节点拍照(电子证据)等,那么,通过这些证据,会让遗嘱的有效性系数更高。
这里给出的建议是:不要冒风险——既然都知道这种夫妻共同遗嘱在形式不合法,还要去“赌”它的有效性,不值得。最好的方式,还是分开、各自订立自己的,保险系数更高。
共同遗嘱具有哪些特征
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共同遗嘱有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之分。
1、共同遗嘱是两人以上共同所为的法律行为。
通常共同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并且为同一目的而订立共同遗嘱,如养父母将他们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遗留给他们的养女;又如,夫妻在共同遗嘱中指明对方是自己遗嘱的继承人等。但也有的共同遗嘱,其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各自独立,即在同一份遗嘱中,有内容独立的两个以上遗嘱。
2、共同遗嘱人都知道对方处分遗产的意愿。
公民立遗嘱可以秘密进行,直到遗嘱生效才向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但共同立有遗嘱的人相互之间都知道其他遗嘱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且许多共同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或互以对方存在为自己遗嘱的前提。
3、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与一般遗嘱不尽相同。
遗嘱人的死亡时间为遗嘱生效的时间,一般遗嘱为单个人所立遗嘱,立遗嘱人何时死亡,遗嘱何时生效。但共同遗嘱人通常不会同时死亡,因此,共同遗嘱内容的生效时间也随着共同遗嘱人的死亡而逐步生效,即共同遗嘱人中的—个死亡时,遗嘱中涉及他那部分的内容生效,而其他部分因共同遗嘱人尚生存而不生效。
4、共同遗嘱中内容是相互关联的,其法律效力亦相互制约。
一般遗嘱的内容为—人所立,通常不会发生与其他遗嘱的效力相互制约问题。但有些共同遗嘱,尤其是夫妻合订的遗嘱则有所不同,由其内容的关联性决定了这种共同遗嘱的效力相互制约。例如,夫妻合立遗嘱后两人离婚,致使其所立遗嘱无法生效;夫妻撤回遗嘱或另立遗嘱的,原夫妻共同所立的遗嘱即不能生效。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