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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一下英国司法制度···急
英国属英美法系国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资产阶级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逐步对封建司法制度加以调整,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现行的司法制度。它具有独特的历史传统。
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由大贵族、大僧侣等组成的智人会议就已具有司法机关的职能。诺曼王朝时期,英国建立了君主专制制,设立了权威极大的御前会议,以其判例作为普通法适用于全国,并在全国分设由国王任命法官的法院来代替原有的地方法院,从此以判例法为渊源的司法制度开始形成。1215年《大宪章》颁布以后,最高司法机关从御前会议中独立出来,逐步形成了包括由申请法院、王座法院、财产法院和衡平法院等组成的复杂的司法组织系统和适用普通法的封建司法制度。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没有对司法体系和法律形式作重大改革,而是逐步对封建司法制度进行调整,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19世纪末叶司法改革后,司法组织初步简化,衡平法院不再自成体系,普通法院平等地适用衡平法。1971年制定的《法院法》,对法院组织系统又进行了一次改革。但英国的司法制度仍保留许多封建痕迹,除法院体系和诉讼程序十分繁复,封建时代的许多判例至今仍有法律效力外,英国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大法官既是全国首要司法官员,又是上院议长,而且是内阁成员,一身兼有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职能;不设最高法院,由上院行使最高上诉级法院的职权。
司法组织根据1971年的《法院法》,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法院主要分民事、刑事和专门法院三个组织系统。民事法院系统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刑事法院系统由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组成,专门法院系统主要有军事法院、少年法院、劳资关系法院和行政法庭等。苏格兰有自己独特的法院组织系统:郡法院仅管辖民事案件,郡官法院兼管辖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苏格兰高等法院是苏格兰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但民事案件还可上诉到上院。苏格兰还有特设的土地法庭。此外,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英联邦某些成员国、殖民地、保护国和托管地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受理不服当地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管辖,适用一般的法律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政裁判所发展很快,但一般都不具有终审管辖权,不服裁判所裁决的当事人有权向普通法院上诉。
法官一律采用任命制。大法官、法官上院议员、上诉法院法官由首相推荐,英王任命。英国没有司法部,大法官拥有对司法人员的任免权。法官必须是“法律协会”的出庭律师,并有一定年限的司法实践。法官一经任命,非经本人同意,一般不能被免职。最高法院法官则为终身职。地方法院法官72岁以后才可以退休。法官薪水很高,待遇优厚。
英国检察系统不如大陆法系国家那样规模庞大、职权广泛。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是英王的法律顾问,有权答复议会和内阁对于法律问题的咨询,主持重要案件的起诉,并出席有关英王权利案件的审判。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分简易程序和庭审程序。大部分民事案件不经庭审而以简易程序裁决,庭审程序很繁复。判决大多委托行政机关执行,包括强制返还、扣押动产或不动产、有价证券和其他收入,截留部分工资以及破产清算等。刑事诉讼分简易程序和起诉程序。简易罪由治安法院以简易程序审决(也可起诉),可诉罪由刑事法院以起诉程序审决(也可用简易程序审决)。由于起诉程序审决必须有陪审团陪审,故又称陪审程序。上诉方式除一般上诉外,可就法律问题以“报核”形式上诉。高等法院王座庭可对审判进行监督。
司法审查制度高等法院对行政行为、法令和下级法院判决实行审查,但不审查议会的立法。最初主要审查地方行政机关的行为、下级法院和各裁判所的判决,后来逐步开始审查中央政府各部门的某些行政行为。
陪审制度源于诺曼王朝时期,资产阶级革命后被保留了下来。最初适用于所有刑事和民事案件。1873年后,大部分民事案件不再采用陪审制度。原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1933年取消了大陪审团。1939年陪审团人数由12人减至6人(叛国罪除外)。担任陪审员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资格。
律师制度英国律师分出庭律师和诉状律师两种。出庭律师听取诉状律师的诉讼情况介绍,在刑事法院、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出庭辩护,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出庭律师可申请皇家大律师,享有多种特权。诉状律师主要负责承办当事人的不动产转移、遗嘱书立、契约签订等一般法律业务,以及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等,也可在地方法院出庭辩护。大部分情况下则负责联系诉讼当事人和充当出庭律师的中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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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英国的政治制度有何不同
英国的政治体制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美国的政治体制是总统共和制,区别如下:
一、概念不同
1、英国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简称议会君主制。其主要特点是议会不仅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而且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议会选举产生的政府首脑组织政府,是真正的国家权力中心。君主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职责多是礼仪性的。
2、美国总统共和制
指国家最高权力由总统和议会按不同职能分别执掌和行使的一种政体形式。总统共和制下,总统和议会分别由选举产生,任期限定,内阁由总统组织并对总统负责(又称之为组阁),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与议会之间有权力制约关系。
总统共和制是指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总统直接领导政府,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总统负责的国家政体形式。
二、实行国家不同
1、英国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英国是最早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除英国外,还有西班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摩纳哥、安道尔、挪威、日本、丹麦、马来西亚、柬埔寨等。
2、美国总统共和制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总统共和制的国家。目前美国、巴西、墨西哥、智利、菲律宾、埃及、刚果民主共和国、土耳其等国采用总统共和制。
三、特点不同
1、英国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权力(有些国家的纪年由君主指定),首相是国家的主要行政首脑,其缺点在于国家内仍存在着特权阶级,优点是不用战争就可实现宪政。
2、美国总统共和制
总统由全民选举产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又是三军总司令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政府由总统组织和领导,对总统负责,不对议会负责。
实行比较严格的三权分立原则,议会和总统都由全民普选产生。议会与政府完全分立,政府成员不能兼任议员,也不能参与议会立法的讨论和表决。
英国议会上院和下院的区别
英国议会由平民院(下议院)和贵族院(上议院)共同组成。平民院是英国议会的龙头。平民院由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平民院与国王、贵族院共同完成立法程序,并独享立法的决策权。它与贵族院分享对政府的质询权,并垄断对政府表示信任或不信任的权力。政府只对平民院负责。贵族院是英国议会的第三个组成部分。现代英国贵族院成员产生途径的根本特征在于:完全否认选举原则。通过继承爵位,或者通过国王封爵,这是现代英国贵族院成员产生的两个途径。总的看,贵族院依法享有的权力主要是立法方面、立法程序中的权力,同时又担负司法机关的职能,这是英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在英国,上议院是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审级,是最高审判机关,处于英国司法体制的最顶端。它所作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德国总理制、英国首相制、美国总统制,分别是什么政治格局
德国,英国和美国虽然都是资本主义国家,但是其政体是有很大区别的。
德国实行的是总理共和制,英国实行的是君主立宪制,美国实行的是三权分立共和制。
先从美国说起。
美国实行的三权分立制度是世界上最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资本主义共和制度。美国的建国之初,根据卢梭和孟德斯鸠的思想创立了美国的基本宪法。即人民主权即社会契约论,美国在建国之初就树立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原则。所谓三权分立及总统控制行政权,最高法院控制司法权,国会控制立法权。
美国总统作为美国内外的最高首脑,对内掌控行政权,对外掌控外交权。在军事上,美国总统是军队的最高首脑并掌控军队的指挥权,由于美国总统的权力很大,因此被称为“帝王般的总统”,在司法和立法上,美国总统可以任命最高法院的法官。在立法上,美国总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如果美国总统否决了国会的法案的话,法院会被打回国会重新审议,如果超过2/3的议员同意法案,则法案会继续通过,总统无权再次否决。
总体上看,美国总统在所有资本主义政体中的总统里,属于权力很大的一种,因此,美国总统也是,最有代表性的资本主义国家元首,世界上各个模仿美国,建立本国政体的发展中国家,其总统都以美国总统作为模仿对象。
英国首相与美国总统不同,英国首相是君主立宪制国家的代表。
首先英国首相并不是国家元首,英国的国家元首是国王,这点与泰国和日本是相同的。泰国和日本都是首相掌握实权,但国家元首的职责由封建国王来履行。而英国首相与美国总统的最大不同是,美国总统有固定的任期,而英国首相没有,美国总统由全国人民直选产生,而英国首相是政党制度的产物。
美国总统四年一任,最多连任两届,每一次,由全国范围内进行全民选举,得票多者成为美国总统。而英国首相则不同,英国首相是由人民间接选举产生的,英国首相是由英国议会内多数党的党首担任的。如果一个议会在英国的下议院内获得多数为止,则该党的党魁自动成为英国首相。所以英国人民并不会直接将票投给某个首相,他们只会将票投给某个政党。
从权力上讲,英国首相跟美国总统的权力相比之下还是要稍稍弱一点。英国首相并没有履行国家元首的权力。而且英国首相更多的是分担给整个内阁,首相在竞选成功之后将会任命自己的党内重臣组成内阁,英国的决策,更多的是以内阁为核心而做出的,至于美国的幕僚制度是很不一样的,英国的决策更多的是集体智慧,而美国的决策更多的是幕僚提供给总统建议,由总统一人定夺。
实行英国这样君主立宪制的国家,也有不少,比如丹麦,日本,泰国等等。当今世界,还有君主的国家大多数处于君主立宪状态,这些国家的首相,是事实上的,国家领袖只不过不履行国家元首的义务而已。
在三权分立,共和制与君主立宪之爱,还有一种特殊的政体,德国式的总理制度。
所谓总理制度是指国家有国家元首,也有国家总理,国家元首履行元首的义务,但没有实际权力,而国家总理掌控国家的一切内政外交实权。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总理制,比如德国,印度,意大利,以色列等。这些国家都有自己的总统,作为自己的国家元首。但是实际上的行政大权都掌握在总理手里。有一个误区是很多人以为印度的国家元首是英国女王,实际上这个是一个天大的误会。1947年印巴分治以后,印度就已经是一个独立的国家了,印度的国家元首是印度总统,印度的确是有总统的,他履行了印度国家元首的义务,只不过印度总统被提及的概率很低,以至于一直有人相信印度的国家元首是英国女王。
实行总理制的国家,与总统制不太一样,总理,类似于首相,掌实权,但不是国家元首,这也是分权思想的一种体现,即国家领袖不是国家元首,国家元首,不是国家领袖,互相掣肘,以防止独裁者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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