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众筹为什么存在知识产权风险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众筹为什么存在知识产权风险以及众筹有哪些冷知识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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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店完整的众筹方案
众筹是一种集资的方式,通过集结大量的小额资金来支持某个项目或企业的发展。眼镜店完整的众筹方案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目标设定:明确眼镜店众筹的目标,包括所需资金的具体数额,以及用途和计划使用资金的细节。
2.项目介绍:详细描述眼镜店的背景、愿景、定位和特色。介绍店铺的经营理念、产品和服务,以及与市场竞争的优势。
3.需求分析:分析目标市场的需求,包括年龄段、眼镜类型、风格、价格等。通过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证明眼镜店在该市场的潜在盈利能力。
4.团队介绍:介绍创始人、管理团队和核心成员的经验和能力,以证明他们具备成功经营眼镜店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5.营销策略:详细描述眼镜店的市场推广计划,包括品牌宣传、线上线下渠道选择、促销活动等。说明如何吸引潜在客户,并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
6.资金需求和用途:明确所需资金的具体数额,并说明每一笔资金的用途,例如店铺租金、装修和设备购买、库存采购、员工薪酬和营销费用等。
7.回报计划:制定吸引人的回报方案,以激励众筹参与者。回报可以包括折扣优惠、特别服务、优先购买权或眼镜定制等。
8.营收预测: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合理预测眼镜店的销售额和利润,并给出明确的时间框架。
9.风险分析:针对眼镜店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挑战,进行分析和解决方案的制定,以提高投资者对项目的信心。
10.众筹平台选择:选择合适的众筹平台,确保与眼镜店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匹配,同时提供可靠的支付和安全保障机制。
11.市场推广计划:制定详细的市场推广计划,包括通过社交媒体、媒体报道、口碑传播等渠道进行宣传,吸引更多的潜在投资者参与众筹。
12.法律合规:确保众筹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募集管理办法、证券法等。
众筹还款怎么做才合法
第一条【宗旨】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管理机制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
众筹基金可靠吗
靠谱
相比较传统的银行贷款,众筹理财产品更容易获取融资。很多创业者在创业的初期所遭遇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不足,融资困难,单纯依靠像银行进行贷款并不能够为投资者提供足够的资金。
而且除了面临融资问题,还涉及到还贷风险,没有长期投资者等都是创业者所需要面临的问题。
而通过众筹的形式来融资,就能让创业者避免出现这些问题,而且还会为创业者带来不少的理财优势。
获取长期融资的良方。
众筹本身就是一个融资与创业的过程,不同的是众筹主要的完成者是投资人,而创业则是创业者,可以说一旦创业者能够获得投资人的资金投入,就相当于有了一个长期的支持者。
只要投资者确保自己的产品、创业计划能够完美的实行下去,那么就不会失去投资人的投资信心,也能够长期从投资人手中获得资金。
众筹理财产品的风险低。股票能获得高收益,但是风险也高,不具备一定的知识贸然去投资,只能是血本无归。
而众筹理财产品则不一样,这一模式不具备太多的风险,只要投资者选择一个合适的理财产品进行投资即可。众筹理财产品门槛低。与银行理财产品动辄几万的门槛相比,众筹理财基本上没有门槛限制,只要你想投资,就可以参与。
这一点就吸引了很多投资者来进行参与,也是众筹理财产品火爆的原因之一。
众筹为什么存在知识产权风险
国内民间融资渠道不畅,非法集资以各种形态频繁发生,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众筹在形式上很容易越过雷区而变成非法集资。主要从以下方面区分非法融资与众筹融资。
1、从法的形式要件上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众筹的某些特征,如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都符合《解释》第1条有关非法集资的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在股权众筹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转让股权进行私募。
2、从形式上看也超越了《解释》第6条中的界限。因此,目前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的股权众筹若一旦控制不好,便极易与非法集资混淆。
(二)缺乏配套法律环境
一般来说,发生在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融资行为属于私人契约,政府不宜介入这种本属于私人自治范畴的事务。但由于众筹涉及到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并且其中融资者系使用他人的资金开展经营活动,这就使得公众小额集资与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密切关联,进而产生了金融监管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然而当前我国众筹的法律监管近乎空白,主要依赖融资者的自觉以及众筹平台的程序性监管。缺乏配套的法律环境,主要表现在:
1、监管法律缺位
国务院正就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进行统一部署,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等多个部委参与的《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即将公布实施。银监会负责监管P2P行业,股权众筹由证监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则负责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2、监管体制不匹配
当前并不是没有法律监管众筹,而是现有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存在针对股权众筹的制度障碍,这就直接阻碍了股权众筹在我国的正常发展。
(1)众筹同时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公筹资金、出售股权、跨市场理财等性质,同时涉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三大机构的监管范围,此外众筹本身还涉及创意项目发起人的知识产权,显而易见,任何一个单独的监管部门都不可能全面有效监管众筹。
(2)监管体制的不匹配在当前的中国可能是常态,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期间,创新是转型的必要条件,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是当务之急,而资本应该发挥相应的功能。可以考虑以区域试点为先导对股权众筹的推广进行大胆试点,并积极探索众筹机构为试点的监管,以使中介承担相应的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职责。
3、监管力度和平衡点难以把握
(1)对于众筹的监管力度需要在金融创新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寻求最佳平衡。因为众筹若受到严格监管,势必会产生较高的融资成本和政策和法律风险,最为可怕的后果是扼杀了好不容易开始萌芽的无比强大的中国式金融创新,但如果放松监管却又会将投资者暴露在风险之中,甚至引发中国式金融危机。
(2)复杂的社会性给众筹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目前众筹作为新型的融资方式,诸多模式、特征和发展方向尚不明确,以何种方式、多大力度来监管众筹成为多个主要众筹发展国家争论的焦点。我国众筹发展还处在起步的阶段,大量的社会实情与英美截然不同,我国的经济环境、金融条件、社会土壤等都成为众筹发展方向的决定因素。
(三)投资者保护难度大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众筹融资形式、风险点都与传统融资方式不同。当前,国内大部分投资者对其风险没有充分的认识,甚至缺乏对融资项目质量好坏的判断力,容易在约定汇报或创意项目的诱惑下,做出错误的选择。但由于众筹这一新生事物出现时间较短,如何在结合我国国情适当地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欺诈等负面现象出现的同时,不过多干涉投资者的自由选择是需要谨慎考量的问题。
(四)缺乏失信问题的法律救济
在众筹活动中,因为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交换的不对称,可能出现筹资者借助众筹活动欺诈投资者的行为,有时甚至出现众筹平台帮助或隐瞒筹资者的诈骗行为。
当前我国的信用系统主要使用于特定金融机构和法院。特定金融机构提供的不良记录仅在其特定领域内有效,没有惩治威慑力。而法院发布的“失信黑名单”需要行为人进入司法裁判程序才能有效,实际效果尚待发掘。对于现在越发普及的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的活动,个人信用信息无疑对促进良性的交易活动有重要作用。当众筹模式愈发成熟,真正进入人人众筹的新股民时代,其存在的信用风险也将愈发明显,对投资者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活动的失信问题的法律救济具有重要意义。
(五)知识产权保护困难
众筹平台的公开性和不确定性有纵使创意被窃取的风险。众筹项目的大多数都是创意类项目,有的项目产品已经面世,有的可能还只是半成品,经过长期的展示,由于众筹网站的公开性和对象的不特定性,众筹网站上展示的项目在筹资过程中,创意被他人窃取的可能性非常大。在这个创新匮乏的现实环境中,偶尔出现的创新极易成为各商家瞄准的目标。因此,各个众筹网站都会建议项目发起人在网站上展示项目时,尽可能避免将关键信息披露出来,然而这并不能排除项目创意被剽窃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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