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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选择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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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海归生存现状 80 认为收入低于预期,岗位与所学专业匹配度低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创业选择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因和为什么股份有限公司好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创业选择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因以及为什么股份有限公司好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质区别是什么可以举例吗
  2. 创业选择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因
  3. 王健林为什么可以拥有万达集团100%的股份
  4.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质区别是什么可以举例吗

首先非常感谢在这里能为你解答这个问题,让我带领你们一起走进这个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在规模、设立方式、管理要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适合不同需求的投资者。在选择公司形式时,应考虑发起人的财产能力、经营能力、长远需求。

总体特点上,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规模较小、私密性高的公司形式,保护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是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结合,公司运营上具有灵活性,其设立、运作步骤简单;

股份有限公司则规模庞大,公众性强,通过发行股票融资,往往股东人数众多,公司的决策也按持股票数量掌握话语权,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出于保护公众的目的,无论从设立条件还是设立程序上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都更严格、更复杂。两种公司形式具体差异表现在:

1、股权表现形式差异:有限责任公司里,权益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所认缴的出资额比例来表示,股东表决和偿债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而股份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股份,股东的表决权按认缴的出资额计算,每股有一票表决权。

2、设立方式及流程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也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得上市。设立流程为:订立公司章程——股东缴付出资——验资机构验资——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可以使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外,还可以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并上市融资,但设立流程比较复杂:订立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验资——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

3、股东人数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多于50人,保护了公司的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2-200发起人,股东人数无限制,上市公司拥有上百万人的股民都是公司股东。

4、公司资本规模:除了上海自贸区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外,其余地区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三万元,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五百万元,上市公司五千万元。目前国务院已经开会要求全国推广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貌似各地尚未执行细则。

5、组织机构设置规范化程度不同:有限公司比较简单、灵活,可以通过章程约定组织机构,可以只设董事、监事各一名,不设监事会、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高,必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而上市公司在股份公司的基础上,还要聘用外部独立董事。

6、股权转让与股权的流动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出资额。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股东会过半数股东同意,因而股权的流动性差,变现能力弱;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公开发行,转让不受限制,上市公司股票则流动性更高,融资能力更强

7、社会公开: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向股东公开,供其查阅,无须对外公布,财务状况相对保密;股份有限公司,并且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上市公司要通过公共媒体向公众公布财务状况,相比较更难操作,公司财务状况也难于保密,更容易涉及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问题。

在以上的分享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都是个人的意见与建议,我希望我分享的这个问题的解答能够帮助到大家。

在这里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我的分享,大家如果有更好的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还望分享评论出来共同讨论这话题。

我最后在这里,祝大家每天开开心心工作快快乐乐生活,健康生活每一天,家和万事兴,年年发大财,生意兴隆,谢谢!

创业选择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因

创业选择,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为了使得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到公司的建设,共同分公司的利益,承担公司的风险,最充分的调动集体的各类资源。

王健林为什么可以拥有万达集团100%的股份

确实,相较于其他大型集团公司复杂的股权结构,万达集团股权结构确实没有那么多“弯弯绕”,股权结构一目了然,非常清晰。

先看万达集团如今的股权结构

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作为整个万达体系的“母公司”,大连万达集团有着众多的对外投资,比如对万达文化板块、金融板块、科技板块、商管板块、体育板块、房产板块等都有股权持有,在整个万达体系中居于金字塔顶端的位置上。

然而,正是这样一家市值近万亿的大型集团公司,在股权结构设计上却十分清晰,王健林和其子王思聪直接或间接持有万达集团100%的股份:

从目前的股权结构来看,大连万达集团只有两个股东,分别是占比99.76%的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和占比0.24%的王健林。

而大股东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也不复杂:王健林占比98%、王思聪占比2%。

也就是说,通过股权穿透,王健林对大连万达集团的持股高达98.0048%,剩余的1.9952%则在其子王思聪手里,父子俩共计持有100%的股权,真正实现了私有化。

王氏为何能持有大连万达集团100%的股份?

可能大家都听说过万达是在国企的基础上改制而来的,其实这种说法不假。

1988年,当年时任大连西岗区办公室主任的王健林“跳槽”来到了大连西岗住宅开发公司,此时这家公司刚刚成立1年,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也是大连万达房地产总公司的前身。

到了1992年,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大连万达集团作为首批股份制试点单位发起成立,总股份1.2万股、总注册资金1.2亿元。既然是“试点”,那么大连万达集团的股东就有多种资本参与其中,股东多达6个。

这6个股东中,除了万达房地产总公司(西岗住宅开发公司)这一全民制企业以外,还有不少国有成分,比如电业局、工行旗下的信托公司等;除此之外,员工合计持股20%。

总之,成立之初的万达集团还属于一家国企,至少也是一家国有控股企业。在此后的10年里,试点成立的万达集团主要从事旧城改造项目,东北不少地区之间还保留着当时万达集团承接改造的项目。

从1992年到2001年的这10年里,万达集团股权结构没有发生较大的变化,基本维持现状。

那王氏是如何把其他股东踢出局,实现100%控股的呢?这里就要提到两次具有代表性的私有化改革,一次发生在2002年,一次发生在2004年:

第一阶段,2002年的股权变更:

这一点,万达集团开启了第一步私有化进程,当年大连万达房地产总公司持有的3000股万达集团的股份,作价1.67元/股转让给了合兴投资,而此时的合兴才刚刚成立半年,并没有实际业务;

与此同时,工行旗下的信托公司也分别以2.2元/股、2元/股的价格将手中持有的600万股转让给了合兴。

这一年,合兴通过接收万达房产、信托公司手中对万达集团的股份,成为万达集团的新股东。

当然,此时的合兴股权结构并不是我们现在看到的由王氏父子100%持股,当时王建立只是合兴的股东之一,约占30%的股份。

第二阶段,2004年的股权变更:

随着信托公司和万达房产公司所持股份的部分退出,其他股东在这一年也迎来了股份转让。

先是大连煤气公司、信托公司、自来水公司将手中股份转让给了上海万尚置业有限公司(2010年已注销,当时王健林持股90%);

再就是万达房地产总公司又将剩余股份转让给了万达集团房地产企业管理公司;仅仅一个月后,房产总公司剩余持股、企管公司接手的股份都作价给了王健林个人。

经过连续的股权变更,到2004年年底,国有资本彻底从万达集团退出,此时除了20%的员工持股以外,其余股份或者在王健林个人手里,或者在他作为股东的合兴投资公司、上海万尚置业手里,另有很少一部分在万达集团两家子公司手里。

到了2008年3月份,随着前期上海万尚置业的注销、合兴公司的股权变更、20%员工股的清退,万达集团至此形成了王健林98%、其子2%的持股局面,私有化进程结束,一直维持到今天。

写在最后:

以上就是对万达集团股权变更历史的简述,正是在一次次的股权变更中,王氏才实现了对万达集团100%的控股。

国有成分的退出,在退出过程中也作价拿到退出资金了,虽然以现在的眼光来看,万达集团发展得不错,如果国有成分没有退出,那么一年的分红也不少,现在来看当年的股权转让似乎是“吃亏”了;

但是我们不能从结果的角度去衡量过程的对错,万达集团的发展十分不易,中间经历了各种困难,由小变大、由弱变强的过程中经历了各种险阻和困难,倘若万达没有发展壮大,你说当年国有成分退出是对是错呢?真还不如及早变现。

所以,私有化的结果应该辩证地看待。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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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共同点:都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制企业的法律形式。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创业选择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因和为什么股份有限公司好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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