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关于古代笞刑和杖刑有什么区别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专家建议笞杖刑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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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杖打(古代时候的一种刑法)
古代刑罚之一。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杖作为刑种始自东汉。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北齐北周,将杖刑列为五刑之一。其后相沿直至清末。参见"五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中国古代各个时期的杖刑中国古代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见五刑)。杖刑的起源甚早,《尚书·舜典》有“鞭作官刑”的说法,意即用鞭杖惩罚失职的官吏。汉、魏、晋都设有鞭杖的刑罚。至南北朝梁武帝(502~54在位)时,才把杖刑列入刑书,作为一项正式的刑罚手段。梁颁有“□杖令”,规定杖用生荆制作,长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种。大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八分半;法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五分;小杖大头围一寸一分,小头极杪(《隋书·刑法志》)。北魏开始把杖刑与鞭刑、徒刑、流刑、死刑并列,为五刑之一。北齐、北周沿袭魏制,北齐杖刑分三等:三十、二十、十;北周杖刑分五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北周、北齐均允许以金赎杖刑。隋代废止鞭刑,以杖刑代之,另立笞刑,以代替原来的杖刑。隋杖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唐代杖刑同于隋。唐律规定: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五厘。并规定:“决杖者:背、腿、臀分受。”“杖长短粗细,不依令者笞三十。”宋沿唐制,杖刑亦分五等。宋代杖刑的特点是广泛用它作为附加刑,流刑、徒刑甚至杖刑、笞刑都加杖《宋史·刑法志》称:“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辽国杖刑,据《辽史·刑法志》记载,其数目为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决之,即用熟皮合缝,装沙半斤,长六寸,广二尺,加一尺许木柄,对犯罪者击打。辽太宗时大臣犯罪不至死,以木剑击背,其数自十五至三十。又有铁骨朵杖人的方法,铁骨朵是以熟铁打成八片虚合,用三尺长的木棍作柄,杖数为五至七下。金国杖刑,“自百二十至二百,皆以荆臀”(《大金国志·熙宗纪年》)。金熙宗皇统(1141~1149)时,令杖罪至百,臀背分受,后因脊近心腹,遂禁击背。元代杖刑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凡五等,每等以十为差。除讯杖外,皆臀受。明代杖刑依唐、宋制,其数自六十至一百,以十为差。杖以大荆条为之,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大头径三分二,小头径二分二。犯徒刑、流刑罪皆以杖作为附加刑。徒一年加杖六十,一年半加杖七十,二年加杖八十,二年半加杖九十,三年加杖一百;流刑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加杖一百。又行折杖之制,以五折十。清代杖刑沿袭明制,其不同者:杖用大竹板,长五尺五寸,大头阔二寸,小头阔一寸五分,重不过二斤。清初沿明代以五折十之制,康熙(1662~1722)时改为四折除零,即杖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折三十板,九十除零折三十五板,一百折四十板。至清末,杖刑始废。手艺和技巧三百六十行中没有这一行,但这一行绝对是靠手艺吃饭的。笞杖在手,生杀、轻重仅在一念之间。于是,怎么打人就成了一门学问。《活地狱》第九回提到此事:从来州县衙门掌刑的皂录,这小板子打人,都是要预先操练熟的。有的虽然打得皮破血流,而骨肉不伤;亦有些下死的打,但见皮肤红肿,而内里却受伤甚重。有人说,凡为皂录的,预先操练这打人的法子,是用一块豆腐,摆在地下,拿小板子打上去,只准有响声,不准打破;等到打完,里头的豆腐都烂了,外面依旧是整整方方的一块,丝毫不动,这方是第一把能手。凡是犯罪的人,晓得自己理屈,今日难免责打,不惜花钱给这掌刑的……这样一来,掌握这种高超本领的人,不仅能够顺利完成笞杖任务,而且可以执法违法,从中渔利。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罚分考十四》记载,明代厂卫负责施行廷杖的校卒在训练时,先用皮革绑扎成两个人形,一个里面放上砖头,一个外面包上纸,然后再给他们穿上衣服,让校卒对他们行杖。放砖头的人形是用来练习“外轻内重”手法的,要求能做到看起来似乎打得很轻,衣服也不要破损,但里面的砖头要打碎。包纸的人形是用来练习“外重内轻”手法的,要求做到看起来似乎打得很重,但里面包裹的纸不能损伤。行杖要达到这样的水平才算合格。清代方苞《狱中杂记》中曾记载着他在刑部监狱中亲眼看见的一件事:有三个犯人遭受同样的杖刑,为了少吃点苦头,他们事前都贿赂了行杖的差役。一个犯人送了三十两银子,被稍微打伤一点骨头,养了一个月的伤;第二个犯人送了一倍的银子,只打伤一点皮肉,不到一个月就好了;第三个犯人给了一百八十两银子,受刑后当晚就步履如常了。很显然,有钱人犯错误,只要打点得力,一般是可以免去皮肉之苦的。最苦的是那些老百姓们,老钱见不着几个,到头来犯点错误,使不上银子,一准落得被狠揍一顿了事。
古代笞刑和杖刑有什么区别
笞刑和杖刑,从偏旁就可以看出区别,一个是用竹片子打,一个是用木头板子打,轻重有别。还有就是打屁股时脱不脱裤子。
轻重程度不同笞行是一种较轻的刑法,主要是对一些需要惩戒的犯人或减刑的犯人,用竹板或竹条打屁股或脊背。这种刑法比较轻,可能比老师用戒尺打人重一点。主要是起到惩戒的作用。
杖刑这个惩罚就比较重一些,刑具更粗大厚重,执行时一定要扒下中衣服,也就是内衣内裤,能看到惩罚的结果。对女犯除了皮肉之苦外,还要达到凌辱的效果。惩罚的程度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种,大杖头围一寸三分,小杖头围八分半,法杖大头一寸三分,小头为五分。
打屁股是门技术活打屁股和杖的大小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打屁股是一门手艺活,轻重生杀和钱有关系。据说衙役们练这门手艺时,是用一块豆腐,上面铺一块布子,用板子打,要听到啪啪啪响亮的声音,揭开布子后,豆腐没有一点裂纹。
清朝人方苞在狱中杂记中就记载过,有三个犯人犯了同样的罪,打同样的板子数,为了少吃苦,有一个犯人送了衙役30两银子,结果只被稍微打伤了骨头,养了一个月的伤;第二个送了60两银子,只打伤一点儿皮肉,不到半个月就好了;第三个人给了180两银子,受刑后,当晚就步履如正常人了。
这正应了那一句话,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苔刑和杖刑区别
笞刑
首先说“苔”,指用竹板、木板抽打犯人背部、臀部和腿部等,为轻微犯罪而设计,其实早在秦汉时期,苔刑就已经普遍使用了,只是到了隋朝,升格为了“五刑”之一。值得一提的是,如今的新加坡还保留了竹板抽屁股的刑法,其实就是“苔刑”。
“杖刑”
这个顾名思义,就是换成大竹板或者荆条了,抽打犯人的脊背臀部。
“笞杖徒流死”五刑分别是什么始于哪个朝代
“五”为满掌之数,古人以“五”为数概括主要的刑罚,一定程度上蕴含正刑罚完备之意。最早有关“五刑”的记载出自于《尚书》,主要指“墨、劓、剕、宫、大辟”不过以肉刑为主,直到从汉朝时期开始才逐渐废除肉刑,并最终形成了“笞、杖、徒、流、死”这五大主刑,而现代的五刑则是“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五种。
早期的五刑主要以肉刑为主,相对较为残忍中国的刑罚出现较早,从文献记载和考古发掘来看,早在夏朝进入阶级社会之后,便已经有了刑罚,《汉书·刑法志》有载“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也就是说从大禹时期开始便已经在应用刑罚。
至于“五刑”说法源于何时,目前仍有争议。目前,我们所能看到关于“五刑”的最早记载,主要出自于《尚书》,例如《尚书·大禹谟》中有“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的记载,《尚书·吕刑》中有“五刑不简,正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的记载,《尚书·舜典》则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的记载。
这一时期的“五刑”主要指墨、劓、剕、宫、大辟五种主要刑罚方式,而除了大辟是直接剥夺生命的刑罚外,其它都是对犯罪者身体进行残害的肉刑。
1、墨刑。这是一种比较轻的刑罚,主要是在罪犯的脸或身体其他部位刺刻符号或字迹,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使所刺刻成为永久性的记号。西周时主要被罚去充作守门人,而春秋战国时则抓哟被用作修护城墙的苦役工。
2、劓刑。也就是割掉犯人的鼻子,是比墨刑更重一级的刑罚。而受过劓刑的人往往被派去守关。
3、剕刑。也称“刖刑”,就是砍掉罪犯的脚,显然比劓刑又更重了一层。
4、宫刑。始于夏代苗族的苍刑,简单来说就是“男子割势、妇人幽闭”,秦、汉时亦称腐刑、蚕室刑、阴刑。关于女子的幽闭,有两种说法,一说为禁闭于宫,另一说为用棍棒椎击女性胸腹,使胃肠下垂,压抑子宫堕入膣道,以妨交接。最早被用于惩罚淫罪,后也用于谋反等重罪,并扩大至连坐的犯人子女。
5、大辟。隋朝之前被作为死刑的通称,虽是死刑,但执行方式却有不同,先秦时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斩、焚、踣、罄、轘、辜等。战国及秦有凿颠、镬烹、抽胁、车裂、囊扑、枭首、腰斩、弃市等。
△炮烙也是大辟的一种
另外,根据文献记载,五刑还有两种说法。一是《国语·鲁语上》记载根据刑具所划分的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二是周礼根据统治范围所划分的五刑:“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二曰军刑,上命纠守;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四曰官刑,上能纠职;五曰国刑,上愿纠暴。”
汉朝废除肉刑之后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汉文帝、汉景帝时期,开始实行宽法治国,开始废除以伤残肢体为主的肉刑,以笞、杖代替。虽然到汉末时肉刑仍然没有真正废除,但传统的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历经魏晋南北朝,不断有关于废除和恢复肉刑之争,并对原有的五刑屡加更定。直到隋唐时期,开始形成“笞、杖、徒、流、死”为主的新五刑制度。
1、笞刑。就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刑罚,是针对轻微罪犯而设,或者用作减刑后的刑罚。新五刑制度形成后,笞刑逐渐确定下来,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
2、杖刑。就是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隋杖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唐宋明清因之,杖刑亦分五等,均为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
3、徒刑。就是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有点类似于现在的有期徒刑。隋唐时,徒刑正式成为五刑之一,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4、流刑。就是流放,一般将犯人流放到边远之地。隋始定为三等,曰流一千里、流一千五百里、流二千里。唐改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明清时流放还要加杖一百,明代创充军刑,清代又有发遣刑。
5、死刑。也称极刑、生命刑,是结束人犯生命的刑罚。隋唐以来,法定的死刑斩、绞为正刑,斩者身首异处,绞者可以保全尸身,因此斩重而绞轻。明清时期,内外死罪人犯根据罪情轻重又可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类:立决人犯,督抚审录无冤,法司覆勘定议,奏闻候有回报部文到达,即日处决;监候人犯,不立即执行,应临时监押,待至秋审或朝审时,再按具体情况分别处理。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实行“秋冬行刑”制度,即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这种新的“五刑”制度,除了笞、杖刑是对人犯身体进行打击的身体刑外,残害身体的肉刑已经基本不复存在,而是以徒流自由刑为主,显然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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