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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第二批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 市 区 名单出炉

style="text-indent:2em;">很多朋友对于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标准和示范区评估专家建议意见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标准
  2. 兰州新区发展前景如何专家解析
  3. 生态评估收费标准
  4. 宁夏建设黄河流域先行区实施意见

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标准

第一阶段:全面启动阶段(2022年3月—2022年7月)。组织召开创建动员大会,成立创建工作专班,制定印发创建工作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职责,广泛宣传发动,构建市县联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创建浓厚氛围。

第二阶段:建设提高阶段(2022年8月—2024年6月)。各责任单位对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验收标准和指标体系,加强可达性分析,强化调度考核,放大特色优势,补齐差距短板,实现各项指标全面达标。按照创建工作序时要求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完善和申报工作。

第三阶段:核查验收阶段(2024年7月—2024年12月)。按程序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技术评估申请,抓好省级预审交办问题整改落实,通过省级预审后上报生态环境部,全力争取生态环境部来扬组织现场核查,确保如期高质量通过国家考核。

兰州新区发展前景如何专家解析

一、政治方面

甘肃是西北中华文明传承区,河西走廊斜插在藏、疆、蒙、回各大民族中间;

兰州市是西北多民族文化交流、交融区,同时兰州自古就是中华文明传承区。

兰州的中华同心文化在少数民族包围之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基石作用。

兰西城市群在稳藏、固疆、联蒙、抑回方面具有重要的特殊功能;

二、军事方面

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选中兰州作为西北军区(兰州军区),西北铁路枢纽(兰州铁路局),其核心就是历史、地理形成的西北军事战略核心地位。

清,总结历史,陕甘总督西迁置兰,先后培养西宁、银川、乌鲁木齐三个军政中心,兰州形成以西宁、银川为左右翼,乌鲁木齐为前营的战略布局。

五大战区,兰州为西部战区陆军机关驻地,西宁为西部战区后勤保障基地。

三、交通方面

兰州是全国十大综合交通枢纽之一,全国九大物流集散中心之一。

兰州属于关塞型综合交通枢纽,铁路、公路、输油输气管线、西电东输、黄河水西调进疆等均无法绕开兰州,兰州同时是全国第二大航空管制区。

四、科教方面

兰州在校大学生数量占全市常住人口比例,在全国处第二位;

兰州科技人员数量占全市常住人口比例,在全国进入前十名;

兰州有1200多家科研单位,科技基础完善。中国科学院评估报告中,这项名次在兰州其他排名中最高,因此,中科院在兰州建设产业基地,筹建中科院大学兰州学院;

五、经济方面

经济方面,兰州被诟病,主要是改革开放后兰州国有企业受到冲击造成。

1984年前后,兰州经济总量与长沙市、郑州市持平,列全国城市第21-23位.

同样1984年,兰州市城区人口超107万,在全国城市中列第十五位。

兰州新区建设失败会出现什么情况?

兰州新区建设失败首先表示,兰州进入全面衰败期。

兰州榆中副中心建设没有后续,将停止不前。

榆中在建筹建的兰州大学、兰州财经大学、中科院大学兰州学院也将全面衰败;

兰州石化公司、兰石集团公司等也将离开兰州、离开甘肃重新选址建设,兰州工业基础全面动摇。

兰州常住人口呈现净流出,同时带动甘肃常住人口流出。

兰州新区失败,全国向西战略平台将另选其他地区,兰州交通枢纽、物流集散中心位置不保;

经济落后、科技落后,交通物流中心丢失,兰州也将失去传承区基石功能;

兰州新区发展是四位一体的综合城市,可以看做一个独立城市。

兰州新区批复四个重点要求

全国向西开放战略平台;

西北重要的经济增长极;

西北重要的工业基地;

全国产业转移示范区。

认真看,上述四点是一个整体,而且其战略思想具有前瞻性;

2012年8月,兰州新区批复;

2018年2月,兰西城市群批复;

两次均提高国家战略级别,均提到向西开放战略平台,均提到稳定西北战略基石功能。

无论是清陕甘总督置兰,军政西迁,还是建国初期强调兰州政治、军事、经济、交通、科教综合功能实际上是由其战略地位决定。

兰州新区远离兰州主城,发展初期无法借力,发展缓慢。

兰州新区完全是一个新城区,无法借力老城区基础设施,发展缓慢;

但兰州新区将形成航空、高铁、普铁、高速公路、国家干线公路综合交通。

兰州新区远离老城区布置优势也非常明显。

城区布置不受老城区影响,规划先进;

工业区、生活区、教育区等相对独立;

现代工业区远离老城区,也远离新城区,便于工业废气扩散,有效抑制了雾霾天气形成;

多中心规划,有效分散人群,减少现代大城市人员集中造成的交通堵塞。

生态评估收费标准

生态原产地产品审评收费办法

《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审收费办法》由生态原产地产品第三方评审机构共同遵守执行,旨在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审活动持续健康开展。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生态原产地产品的评审,包括农林草牧渔及微生物产品、工业产品、文化产品、服务产品、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等。

2收费依据

2.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评审实行市场调节价。

2.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评审价格依据服务质量、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确定。

2.3依据《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1—2002)制定分类收费标准。

2.4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确定服务收费对象。

2.5依据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收费管理办法》制定。

3收费目的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是一项系统性、专业性、创新性工作,通过第三方机构的评审,确保独立、客观、公正地验证申请人对于标准的符合性,为申请提供可采信的证据。

4评审依据

4.1协会《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评审机构管理规范》等规章。

4.2协会《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审通则》、《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审技术规范》等团体标准。

5评审程序

5.1评审机构受申请人委托开展评审。

5.2评审机构与申请人确定评审方案后,评审机构组派评审组,由评审组长带队实施现场评审。

5.3评审组全体成员与申请人签订保密与公正性承诺书。

5.4评审组进行文件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审。

5.5评审组将评审结果上报评审机构。

5.6评审机构依据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将评审报告及其附件提交给申请人。

6评审人员及天数

6.1评审组人员4或6人(其中注册评审员3人或5人,随行服务人员1人)。

6.2文件评审半天、现场评审一天、综合评审半天,一般合计2天。如果申请人生产加工基地距离较远,或由于天气等原因,评审天数也可能为3天。

五.收费项目及标准

7.1评审收费项目:评审费、复查费、抽查费、复评费。

7.2评审收费办法

7.2.1依据申请产品(服务)的年度营业额计算评审费用。标准如下:

年度营业额(亿元) 评审费(万元) 年度营业额(亿元) 评审费(万元)

0.20以下 6.00 5.00-10.00 10.00

0.20-0.50 6.50 10.00-15.00 11.00

0.50-1.00 7.00 15.00-20.00 12.00

1.00-2.00 7.50 20.00-25.00 13.00

2.00-3.00 8.00 25.00-30.00 14.00

3.00-4.00 8.50 30.00-50.00 15.00

4.00-5.00 9.00 50.00以上 16.00

7.2.2依据《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1—2002),申请产品(服务)的代码前5位(小类)不同,如果产品的种类不同、起始原料不同、终端产品(服务)不同,则按照7.2.1单独收费。

7.2.3申请若干产品(服务),代码前5位(小类)虽然不同,但互相之间的区别仅限于同一种类产品的不同品种、不同类型的,则第1个产品按照7.2.1单独收费,其余产品各品种(类型)收费2000元。

7.2.4申请若干产品(服务),代码前5位(小类)相同,第6位(细类)不同,如果产品的种类不同、起始原料不同、终端产品(服务)不同,则根据7.2.1单独收费。

7.2.5申请若干产品(服务),代码前5位(小类)相同,第6位(细类)不同,尽管产品的起始原料有交叉、终端产品(服务)功能有交叉,但明显不属于一个种类,则第1个产品收费10万元,其余产品各收费1.5万元。

7.2.6申请若干产品(服务),代码前5位(小类)相同,第6位(细类)不同,但互相之间的区别仅限于同一种类产品的不同品种、不同类型的,则第1个产品按照7.2.1单独收费,其余产品各品种(类型)收费2000元。

7.2.7县(市、区)政府申请的区域品牌,施行每一个企业(按照本办法7.2.2-7.2.7款)单独收费。

7.2.8行业组织申请的集体商标,施行每一个企业(按照本办法7.2.2-7.2.7款)单独收费。

7.2.9申请人的生产加工过程特别复杂,加收2000元。

7.2.10申请人的生产加工基地数量5个以上,或基地分散、路途较远,加收2000元。

7.2.11复查费、抽查费:分别收取2万元。

7.2.12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评审费6万元。

7.2.13复评申请应在重新核定评审费之后优惠20%。

7.3差旅费:评审、抽查、复查、复评人员的往返交通食宿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7.4自理原产地范围测绘费、产品质量检测费、土壤检测费、水质检测费等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明所发生的费用。

7.5公益性条款:生态原产地产品主要面向中型以上、省级龙头以上企业开展推广。年度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具有中华老字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证书,被选为国家级政务外交礼品,或来自于革命老区、屯垦戍边以及三年之内摘帽的贫困县的地方名优特产品,经地方政府出具文件证明,综合判定满足受理条件后,可作为公益性项目予以减免评审费。企业单独申请给予评审费减半,地方政府申请示范区给予其中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免收评审费。但申请人需承担评审人员劳务费及其往返交通食宿费用,并自理7.4条款的相关费用。

7.6协会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8收费方式

8.1评审费、复查费、抽查费、复评费在签约后十天之内一次性全额支付。

8.2申请人未能通过评审、复查、抽查、复评,已经支付的费用不予退回。

8.3证书有效期截止前6个月获证方可向管理办公室申请复评。

9声明

9.1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审禁止任何承诺与绑定行为。

9.2评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9.2.1以任何方式对申请人咨询、培训、辅导。包括为申请人代写申请材料、向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模版、开设咨询培训辅导网站。

9.2.2市场人员与评审人员互为兼职。

9.2.3转借评审员资质注册证书。

9.2.4谋取不正当利益,弄虚作假,附加评审程序以外的其他条件。

9.2.5接受申请人的礼金、馈赠、娱乐消费。

9.2.6将评审业务外包给其他社会机构或个人。

9.2.7与申请人发生商务往来等利益关联活动。

9.2.8收费数额低于本标准规定的收费数额。

10其他

申请人接受评审机构的咨询、培训、指导、编制申请材料,向评审组人员提供礼金、馈赠、娱乐消费,以及与评审机构及评审组人员发生商务往来利益关联活动等违反公正性原则的行为,由此导致不予受理等一切不良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责任。一经发现查实,将列入失信名单,三年之内不得申请。

评审机构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行业自律,规范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审工作,根据中国出入境检验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评审机构管理规范》,特制定本规范,并作为向协会申请备案以及自我公开声明文件。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评审机构是指根据协会相关管理办法和团体标准从事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审活动的第三方机构。评审机构资质由协会备案,评审员资质由协会培训注册。

第三条协会拥有“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PEOP)”标志的所有权,评审机构无权决定、使用“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PEOP)”标志。

第四条协会决定采信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

第五条评审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审活动,独立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评审机构不得向申请人提供咨询培训辅导。

第二章评审机构工作机制

第七条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设备条件、市场人员、开发资源。

(三)5名以上由协会培训注册的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并出具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1.评审员注册条件为: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五年以上生态环境、原产地、经济管理等专业工作经历。

(2)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

(3)经过协会的培训注册,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和资质。

(4)持有原“评定人员证书”并符合本条(1)规定的,证书等同有效。

2.评审员须参加6次以上评审活动方可担任评审组组长,评审组组长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

3.评审员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定期培训,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评审要求。

4.评审机构、评审员应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完成评审任务,不弄虚作假,不得与申请人发生利益关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评审机构受申请人委托组派评审组实施评审。

第九条评审组采取组长负责制,通过文件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审作出评审结果,评审机构核查后作出评审报告并将评审报告及其附件提交给申请人。

第十条评审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不得干预申请人自愿选择评审机构。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工作质量监控和责任机制。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应采取保持业务水平持续改进提升的长效措施,每年制定计划,实施培训提升、业务交流等活动。

第十五条评审机构应逐步建立第一、二、三产业的专业性评审人员队伍,保证业务能力与业务实施范围相适应。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应加强对市场人员、评审员的监督管理,市场人员与评审员不得互为兼职,不得开展咨询培训辅导,不得与申请人发生利益关联,不得接受申请人的礼金、馈赠和娱乐消费。评审机构对不自律、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评审员应及时批评、教育、警告直至辞退。

第十七条评审员对接触到的有关申请人的商业、技术等信息应予保密。

第十八条评审机构及评审员对评审活动、评审结果和评审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评审机构每年1月份向管理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业务进展及服务质量自查报告。

第二十条评审机构接受管理办公室的日常监督、跟踪调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纠正问题,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社会各界对评审机构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办公室或协会反映、投诉。

第二十二条评审机构承诺严格履行本规范,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愿意接受管理办公室的批评、教育、警告乃至协会撤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评审机构、评审员在一个年度之内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可撤销其评审机构备案资质、评审人员注册证书。

(一)以任何方式对申请人咨询、培训、辅导。包括为申请人代写申请材料、向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模版、开设咨询培训辅导网站。

(二)市场人员与评审员互为兼职。

(三)转借评审人员资质证书。

(四)外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等商业秘密。

(五)谋取不正当利益,弄虚作假,附加评审程序以外的其他条件。

(六)接受申请人的礼金、馈赠、娱乐消费。

(七)将评审业务外包给其他社会机构或个人。

(八)与申请人发生商务往来等利益关联。

(九)擅自降低收费标准扰乱市场秩序。

(十)已经不具备备案资质条件。

(十一)严重损害协会的声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由评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建设黄河流域先行区实施意见

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支持宁夏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通过政策先行先试为黄河流域其他地区积累可复制经验,以点带面助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通过制度创新增强黄河流域生态绿色发展活力,书写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黄河答卷”。

实施方案提出,先行区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先行区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全面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15%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20%,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7%,黄河干支流水质持续改善。在确保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能耗强度下降15.5%、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达到55%,自然资源等重点领域改革稳步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实施方案提出,要坚持改革创新、服务全域,以水而定、量水而行,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低碳引领的基本原则。要加快完善生态保护修复体制机制,有效发挥森林、草原水源涵养和固碳作用,重点推进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风沙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进贺兰山、六盘山水源涵养林建设,加强退化林草修复。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抓好科学绿化示范区建设。力争到2025年完成100万亩草原生态修复。

实施方案要求,要推进山林地确权登记,放活山林地经营权,加快推进“三权分置”改革,依法流转山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挥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融资功能,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涉林抵押贷款。探索开展林业资源价值评估和林业碳汇交易。推进“以林养林”新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林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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