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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在输液时因过敏抢救不及时导致死亡,医院要承担什么责任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病人在输液时因过敏抢救不及时导致死亡,医院要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医生不建议抢救会怎么说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1. 病人因为医院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算不算医疗事故
  2. 八十多岁的老太太病危,亲人要抢救,但老人叫孩子不要抢救了,你怎么看
  3. 如何判断病人的抢救有没有价值当家属要求对病人放弃治疗时,医生一般会怎样做
  4. 病人在输液时因过敏抢救不及时导致死亡,医院要承担什么责任

病人因为医院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算不算医疗事故

看什么是医疗事故?

我不是医生,有本书翻翻愿参加这题讨论,谈谈对这问题的认识。

先举2个实例,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医疗事故案例:

1.抢救产褥感染不及时产妇死亡。产妇24岁8日下午分娩,当体温上升,医师擅自外出末作处理,晚8时产妇高烧,家属找到医师拒绝诊视,11时30才去看产妇,回来睡觉。11日早5点30家属找来总值班院长积极抢救。但因延误治疗,产妇休克时间过长,引起脑缺氧合并脑软化症,循环衰竭死亡。

结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

2.首诊医院延误治疗,造成重危产妇及胎儿死亡。

在孕妇住院的4天内,医师不系统观察病情,不采取措施中止妊娠,不听取家属一次次反映,把重病拖到病危,才提出动员家属转院,把病人盲目推了出去。中途氧气用完,致孕妇休克,胎儿宫内窒息。完全是主治医师不负责任造成的。

结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

什么是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三,四级(略)

医疗事故要由医学会组织技术鉴定。认定医疗事故的依据:

1.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2.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写上医疗事故等级。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意外的

2.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3.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4.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5.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除了需要技术鉴定以外,有以下2点的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给予赔偿。

究竟算不算医疗事故,自己对照一下上述规定。

八十多岁的老太太病危,亲人要抢救,但老人叫孩子不要抢救了,你怎么看

八十多岁的老人病危,亲人要抢救,说明他的子女非常孝顺,哪怕老人多在世上活一天,都是家人的福份。可老人叫孩子不用抢救,他心疼自已的孩子,不让孩子花冤枉钱,老人心里也明白,自己已灯枯油尽,到了该离开的时侯,不用让自己孩子钱花了,人也没了。这就是世界上最伟大的血脉娘亲。有一次,一个身材高大健壮的中年男子从我面前经过,我傍边有个妇女指着他对我说,刚才那男的,她母亲生病后,他家的五弟兄买血给他母亲治病,后来还是欠了很多钱,几兄弟都外出打工还债,几年了,还没还清。这件事非常令人伤感。如果她的母家能象前面这位老人心明白,能言语,顺了老人心愿,也算是尽了孝心。希望中国实行安乐死,让深陷病痛中的逝者,少了痛苦,走的安祥。

如何判断病人的抢救有没有价值当家属要求对病人放弃治疗时,医生一般会怎样做

【最后一支多巴胺】急诊执业医师,遇见许多人,碰见许多事!

这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也是一个是非难辨的人伦问题。

我曾经在多篇文章中反复的说过:治病救人,从来都不单纯只是医学的问题。

我也曾在经历过许多生死之后才明白:人体,绝不是器械的器官组合。救死扶伤,也决不能只将眼睛盯在某一个或两个病变的器官之上。

我更曾在人世间浮浮沉沉之后才用血与泪终结出:事关医学,除了科学之外,还有人心!

什么叫做治疗价值?

这个问题便是一个非常难以回答的问题,因为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上,会有着不同的答案或者判断标准。

如果从医生的角度来说,当一个患者已经病重到无可逆转,可以预见只会越治越差,有浪费医疗资源的嫌疑,甚至已经脑死亡之时,便意味着没有了治疗价值。

如果从患者家属的角度来考虑,面对亲人的病重,无所谓钱财费用,不在意患者经历的痛苦或丧失掉的尊严,只有还有着心跳和呼吸,只有医生没有宣布临床死亡,或许便还存在着治疗价值。

如果从患者自身的角度来考虑,只要能够减轻痛苦,保留尊严,有一定的生活质量,便有治疗价值。

所以,有没有治疗价值,是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的。

举例来说明:

不久之前,我在抢救室里接诊了一位54岁的肺癌晚期女性患者。

此时的患者已经存在严重多脏器功能衰竭,最主要的问题是呼吸衰竭和DIC。

很明显,患者已经不可救治,所有的治疗、抢救都只不过是宣布死亡的前的某种仪式罢了。

最可怕的并不是包括患者在内的所有人都预见了不久后便会到来的死亡,而是所有人都没有学会如何面对死亡。

患者依旧有着清晰的意识,她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结局。所以,她非常不配合治疗,吵着要求自动出院,要求回家。

但,子女们却陷入两难的境地。

虽然他们知道患者已经无可救药,但是作为子女却又不能面对“眼睁睁的看着她死掉”。

在谈到是否需要气管插管和心肺复苏这个问题时,儿子显得特别纠结:如果放弃气管插管和心肺复苏就意味着患者很快死亡,如果要求积极治疗抢救便意味着患者要承担更多的痛苦。

几个亲戚商量后,给了我这样的答案:“到时候气管插管、心肺复苏,意思几分钟后就放弃吧!”。

这个答案显的有些无奈可笑,但我却非常能够理解子女们的心理。

将心比心,如果换做是我,可能也会做出这样纠结的心态。

最终,我将几个子女、亲戚拉在一起,又做了一番沟通。

如果通过积极的抢救能够减轻患者的痛苦,或者能够让患者多活一段时间,不用多说,医生自然会尽力的,哪怕家属不配合。但是,如果明知道这些措施不会有效果,又何必还要给患者徒增痛苦呢?

此时此刻,对于医者和家属来说,最重要的便是减轻患者的痛苦,保留患者的尊严,是宽慰患者,而不是满足自己纠结的心态,更不是为了做给别人看。

来百姓常常会说:“该吃就吃一点,该喝就喝一点!”。

这句话看似朴素,却透露着人民群众的大智慧!

最终,家属带着患者自动出院了,以满足患者最后回到家中的愿望。

我知道患者回家不久后就会死亡,我知道子女们会在短时间内痛苦纠结,但我坚信这是患者最好的结局。

再举例来说明:

曾经有一个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年轻女性,因为服用药物自杀被送进医院。

虽然昏迷的患者病情极其危重,但是如果能够积极抢救治疗的话,未必没有转机。

用医学的角度来看,便是还有着治疗价值。因为患者很年轻,还不到四十岁,而且从服毒到被送进医院的时间并不长。虽然患者所患的系统性红斑狼疮难以治愈,但如果积极抢救治疗,是可以有一个较长生存期和生活质量的。

但是,患者的父母却对此持消极的态度。因为患者除了系统性红斑狼疮之外,还罹患重度的抑郁症,曾经多次自杀,并且已经为此离婚。

伤心之下的父母,决定放弃积极抢救,因为他们觉得,死亡的结局对患者来说是一种解脱。

更重要的是,家中没有多余的财力来支持治疗,父母没有更多的精力来维持患者可能再次出现的“折腾”。

于是,一番纠结之后,一番反复沟通之后,家属依旧决定放弃治疗,将昏迷之中的患者带回了家。

关于这样的例子,在急诊有很多。

归根到底,它们都反应了一个问题:该如何面对死亡?

说实话,如何正确面对死亡是一个很大、很难的问题,没有人能够给出准确答案。

甚至包括多巴胺自己,虽然能够侃侃而谈,但如果多巴胺自己面对这个问题的时候,估计也要慌张失措、头脑混乱了。

这不仅同科学文明有关,更与制度文化紧密相关。

有些东西,是几千年文化传承下来的,我们不可能短时间内改变。

有些东西,必须是要在人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都达到一定高度后,才能迎刃而解的。

而,如今,我们只能活着,为了活着。

生,我们不能为自己决定。

死,我们也不能为自己决定。

病人在输液时因过敏抢救不及时导致死亡,医院要承担什么责任

医院给病人输液按强制规程办了吗?

依我之见:如果所输药物‘’按《药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必须‘’强制皮试‘’和‘’《输液规程》中也强制规定必须皮试‘’,在皮下注射试验经过十五分钟无过敏反映才能由主治医生开据处方,再由注射室医护人员进行打点滴注射。

请问:医务人员依强制规程皮试了吗?如果没有皮试试验,这是医院严重违反强制规程的过错行为之一。

请问:主治医师,如果在依强制规程必须皮试试验的药物未作皮试的前提下,你为什么还敢处方让注射室给该过敏体质患者开据因过敏抢救不及时而死亡,这是医院严重违反强制规程过错行为之二。

请问:该医院发现因点滴输液病人出现过敏反映,如果因未按强制规程做皮试的危险情况下,冒险给病人点滴输液,对于从医多年己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院及执业医师应当预见这种冒险违规做法的可能的严重后果,既然敢冒险,就应该做好预防方案和相应的准备,現在后果是因‘’抢救不及时‘’,也就是说在病人出现过敏症状,医院方相关人员麻痺大意而拖延了最佳抢救时间导致患者最终死亡,这又是医院方严重‘’过失‘’导致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析,尊重客观事实丶遵守医疗规程丶因医院的过失,患者死亡除自己体质有病有部分责任外(吃了五谷生百病,医院永远做不到能治癒所有疾病,医院不能保治百病)。如果上述三项过失医院客观存在的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的话,患者因输液过敏抢救不及时死亡医院负有重要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分享结束,病人在输液时因过敏抢救不及时导致死亡,医院要承担什么责任和医生不建议抢救会怎么说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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