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南阳有北京律师受理土地征收案吗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拆迁为什么律师不建议征迁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 南阳有北京律师受理土地征收案吗
- 想找一家靠谱的代理征地拆迁类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大家有推荐的吗
- 农村房屋拆迁签了字,补偿不合理现在很后悔,应该怎么用法律解决
- 租赁厂房,遇到拆迁,违法建筑拆迁法律规定不予补偿吗
南阳有北京律师受理土地征收案吗
南阳有北京律师受理土地征迁案件比较著名的有刘明欣律师。你可以在抖音上搜索他的抖音号,然后发私信给他。详细的介绍一下你的情况。
想找一家靠谱的代理征地拆迁类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大家有推荐的吗
您好!建议您参考:
建议您从专业水平、从业经验、个人性格等方面综合考虑。
1、专业水平,是否专注于这一业务领域:积累,很重要。若用力分散,往往在专业纵深上会有所欠缺。
2、从业经验,是否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既需有过硬的理论知识,同时实务经验也很重要。在最高法公布的一系列征迁典型案件中,各个案件的代理律师及其团队,应该都是与此相符的。比如,孔庆丰诉泗水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3、个人性格: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对当时人的合法权利,有着同情、同理之心。
谢谢!
农村房屋拆迁签了字,补偿不合理现在很后悔,应该怎么用法律解决
农村房屋拆迁签了字,补偿不合理现在很后悔,应该怎么用法律解决?
这个问题村民小江来回答。
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一般分为三块来补偿的(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三是:附属物,附属设施的补偿;其中第三条补偿中,包括一些如附属用房的补偿;水井;粪坑;室内外装修装饰;鸡鸭窝;树木等的补偿。附属用房是指其结构、房高、檐高都达不到正规结构评估最低标准的辅助性房屋)。
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是由拆迁所在地的发起单位,与评估公司对被拆迁的房屋等进行综合评估而得出的价格,为其补偿价。
题主所说的补偿不合理,我认为是排除宅基地的补偿外,其房屋评估价或附属物附属设施的评估补偿不合理。因为所在地的宅基地补偿价格,是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和城乡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及各项经济指数综合给出的价格。宅基地补偿价据有地区或区域性的统一性。地区或区域不同其给出的宅基地补偿价格不尽相同。
那么对于房屋或附属设施(物)的补偿价格,其认为不合理可有以下的解决途径。
一:向协议或合同签订单位,或拆迁发起单位,及相关的责任单位提出异议,要求重评。
可以向协议签订单位,或拆迁发起单位及相关的责任单位,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评定。例如:可拿出例证,如房高、檐高、结构评错或房屋的成新,评定错误,及未按指定标准评定;附属物(设施)错评漏评;其它的评定错误等。
二:可对照当地的拆迁,所列细项进行不合理列项,要求相关单位进行复测评。
三:如在合理情形下,相关单位拒不履行其义务进行复测复评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申请,或走法律。
总结,农村房屋拆迁矛盾较为普遍。一般都是补偿价格不协调的矛盾。在这里村民小江提醒各位,拆迁前细读协议及相关的,细研细读慎签字。否则认为价格不合理,再想改签是件比较麻烦的事。
租赁厂房,遇到拆迁,违法建筑拆迁法律规定不予补偿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这个问题。
1、违法建筑不一定不予补偿
2008年以前建的没有合法手续的建筑,实践中很难被认定为违建,可以获得和有证房屋一样的补偿。2008年以后建的没有合法手续的建筑,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抢建行为的,也可以争取补偿。
2、厂房拆迁补偿的主要内容
厂房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被征收土地、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对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
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拆卸、包装、运输、解聘员工和停产造成的违约金等补偿。
③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一项补偿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计算预期经营损失,具体来说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的损失、参照往年同一时期实际销售额或利润确定的补偿等。
④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如速迁费、拆迁奖励等费用,具体需结合当地的政策确定。
3、厂房承租人有权获得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该给予适当补偿。这条规定的补偿对象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包括房屋的承租人。您作为租赁厂房进行实际生产经营的一方,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根据租赁合同是否到期分为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在租赁期内遇到厂房拆迁,则看您和厂房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厂房拆迁的处理办法的约定,如果有约定,则可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和拆迁人主张补偿。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对厂房拆迁的处理办法做出约定,则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承租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种情况,租期届满未续签而您仍旧继续使用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遇到厂房拆迁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这种情况下,您与出租人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关系,您作为承租人也可以主张补偿。
4、维权建议
由于被拆迁人是厂房的所有权人,因此承租人的补偿权利容易遭到忽视,为了保障您作为承租人获得合法合理补偿的权益,建议您保管好厂房租赁合同,如果租期届满未签订书面合同,最好尽快补签书面租赁合同;保留在被拆迁厂房生产经营的相关证据(如摄制录像、拍摄照片等);向征收单位主动发函说明您在厂房的经营现状;您可以对厂房拆迁造成的损失进行测算,作为评估未来补偿款是否合理的依据;另外,必要时可聘请律师通过法律调查、诉讼等方式维护您的合法征收补偿利益。
希望以上回答有助于保护您在租赁厂房拆迁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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