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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的一些国家是否该废除死刑你怎么看
刚刚看到推送说荷兰的反社会的杀人犯恐怖分子杀了77个人,只被判了21年。法官宣判时,这家伙面露微笑,因为这个国家最高的刑法就是21年的。不知道整天叫嚷废除死刑的人们看到这里会有什么想法呢。
废除死刑是对生命的尊重吗?
死刑犯的生命被尊重了,那受害者的生命谁来尊重!
恶魔在人间行走,善良就只能瑟瑟发抖吗!
劳荣枝案一审再审,为什么不能直接判死刑
劳荣枝案一审宣判后,劳荣枝当庭提起上诉,现在进入二审程序。劳荣枝亲属透露,其已经接受了家人为其委托的辩护律师,并且双方已经进行了面谈。
二审中劳荣枝一方的辩护意见基本上跟一审一致,否定劳荣枝参与了法子英的杀人行动,其只是被法子英胁迫的受害者。但对于参与抢劫和绑架的部分,劳荣枝一审中已经认罪,所以也不会在二审中提出上诉。
而劳荣枝是否死刑立即执行的关键,就在于她是否积极参与了杀人,而劳荣枝的三大指控中(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只要将杀人这部分罪责全部撇清,那么劳荣枝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
虽然一审法院在2019年逮捕劳荣枝以后,经过了两年的补充侦查,以及数次开庭审理,将当年法子英案的所有证据与补充证据,劳荣枝本人的供述进行了严密推理,最后认定劳荣枝跟法子英是共同主犯,并判处劳荣枝死刑立即执行。
理论上如此巨大影响力的案件,从中央到地方都高度重视,各方监督也屏蔽了所有瑕疵空间。而且整个审理流程几乎全程予以公示,并且一审判决书也公开展示,这个结果也得到了舆论的一致叫好。
这样的案件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劳荣枝的上诉只是拖延时间的徒劳之举。
接下来的司法程序,还有二审、可能会有再审、最高院死刑复核这三个主程序。二审法院接到上诉以后,最长审限理论上是四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后一句划重点,如果案情特别复杂,那么可以延长到半年甚至更长,尤其是劳荣枝这种社会影响力巨大,一旦发现一审证据存在瑕疵,那么审限一直续费是很可能的。
假如二审维持了原判,劳荣枝还有一个申诉并进入再审的机会,只要劳荣枝家属或者代理人提供了可能推翻判决的新证据,或者有其他重要情节可能影响判决结果的,都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申诉不影响原判决执行。也就是说,申诉的时候,最高院也同步进行死刑复核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过程中,也有可能推翻原判决,只要发现有重大证明力的新证据,或者其他重要情节可能影响判决结果。而近些年我国对于死刑都是保持高度谨慎的态度,所以最高院死刑复核周期一般都会比较长。而死刑复核如果不予通过,那么最高法院可以提审,也可以发回原法院重审。
而劳荣枝案件一审中最大的争议点,就在于劳荣枝是否以主犯身份积极参与了杀人。劳荣枝自己的辩解是“受法子英胁迫”,而公诉人一方的结论则是劳荣枝跟法子英是恋人,两人之间是共同主犯关系,不存在胁从的情况。
但一审法院对于劳荣枝积极参与杀人的事实部分,基本上采用了推理的形式,实体证据方面几乎没有。原因就是当年法子英被捕以后,将所有罪责都揽到自己身上,对劳荣枝的参与只字不提。而杀人现场勘验的凶器、指纹、尸体上的生物痕迹,基本上都指向法子英一人。而对于劳荣枝的杀人动机跟积极参与,只有两位幸存者的证人证言,以及法院对于法子英劳荣枝两人恋人关系的推理。
说白了,凶杀案没有留下活口,所有实体证据都指向法子英。而留下活口的绑架案,又不能直接证明劳荣枝有参与杀人。
虽然劳荣枝对于被“胁迫”的陈述也不符合逻辑,比如她在犯案过程中多次脱离法子英控制,却并没报警或者采取积极措施,而是重新回到法子英身边继续配合作案。甚至在法子英落网后,劳荣枝通过各种方式逃窜二十年,根本也不像一个被胁迫者。
所以劳荣枝绝对不可能是一个被胁迫者,但她具体对于几起杀人案件的参与度有多高,因为缺少实体证据,以及另一个主犯法子英的相反陈述,导致一审判决在事实部分,采用了大量的主观推理,这也可能会是劳荣枝二审翻盘的机会。
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该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而言之,相信法律相信程序正义,绝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但也绝不会错杀任何一个好人。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对死刑执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死刑执行的规定如下:
第一节死刑的执行
第四百九十七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的,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认定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应当执行死刑的,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不再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备案不影响判决、裁定的生效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经备案审查,认为原判不予执行死刑错误,确需改判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第四百九十八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应当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四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条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怀孕的;
(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前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第五百零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第五百零三条对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的调查结果和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五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
(二)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五百零五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或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应当告知罪犯。罪犯申请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罪犯拒绝会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罪犯申请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人民法院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准许。
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应当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会见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视频方式安排会见,会见时监护人应当在场。
会见一般在罪犯羁押场所进行。
会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附卷存档。
第五百零六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第五百零七条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百零八条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第五百零九条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十五日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条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第五百一十二条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根据前条规定及时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第五百一十三条执行通知书回执经看守所盖章后,应当附卷备查。
吴丹红,为什么被调查劳荣枝,为什么迟迟不能被执行死刑
吴丹红律师说劳荣枝是精神控制的受害者,罪不致死,如果对劳荣枝执行死刑、就是有违司法与伦理人类基本道德。但是,一个戕7条人命的杀人女魔头,被抓4年多的时间还不死,就是做不死的辩护,而且犯人一躲就是20年还在在期间改名,不判死刑是不可能的!我想只是个时间问题。
吴丹红,为什么被调查劳荣枝,为什么迟迟不能被执行死刑和最高法不建议死刑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