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text-indent:2em;">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专家建议买的房子不要住和凶宅值得购买吗什么样的人群可以买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专家建议买的房子不要住以及凶宅值得购买吗什么样的人群可以买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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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会永远保值吗
近几年房地产市场普遍火爆,买房就意味着赚钱,投资房产似乎是一个“稳赚不赔”的事情,但是如今“房子会永远保值吗?”“买房还能够赚钱吗?”“还能够升值吗?”这样的问题,还是一直在提。“砖家”们、购房人群、观望人群可谓是众说纷纭,始无定论。
从大的宏观环境上看,各种渠道都一直宣讲:房价在政策的干预下,已经渐趋稳定,但是就目前的房价来说,还是有很多城市的房子依然是如此火爆,房价节节攀升。而且有专家表示,未来有房的才是“人生赢家”,
其实,我们深处这种环境中,都能深刻体会。一边痛骂着黑心开发商,一边又挤破头似的排队把口袋里的钱拿出来去抢房。到底是谁,最终助长了当前的这种局面?我想参与者都值得沉下心来,好好思考思考。
我们应该替那些真正需要买房的人想一想,顺便也站在他们的角度想一想,我想他们的诉求肯定很简单,他们就是想有一间能买的起的房子,不再为高房价、每月还高额房贷而发愁。
我们要清晰的认知到,房子基本属性是什么?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为何我们还要给房子又增加“保值”、“升值”、“赚钱”的属性?我想,这已经严重脱离了本质。
买卖是一个双方的行为,但我在现实生活中看到的,更多的是开盘时的蜂拥而至,更多的是抢到房子后的振臂欢呼。
市场如何,我不做评断,我想更多的是我们自己的心态和最终的决定。
希望大家都能有一个温馨的家,共同去维护一个没有泡沫的房地产市场。
大家觉得老了住养老院合适,还是给自己买个房子合适呢为何
人老了是住养老院合适?还是给自己买个房合适?我的体会就是在养老公寓买一套居家养老房最好。
就像我们养老公寓,养老的方式就有好几种,可以自己选择。
其中就有买一套居家养老房自己或和老伴一起住,居家养老房就是家庭式养老,和家庭过日子没什么区别,自己安排自己的生活,但养老公寓的居家养老房和普通小区又有区别,这里有护理员给你搞卫生,遇到生病紧急情况按床头呼叫器值班医生和护理员马上赶来可以紧急处理或马上送医院。
你不想做饭时就到餐厅买饭吃,在公寓有许多同龄人,还有公寓老年大学,你不会寂寞,还可以学点自己喜欢的课程。
现在养老公寓的养老方式不是单一的两个人一间房,你看着我,我看着你,相处不好还闹矛盾,这种养老方式我也不喜欢。
人老了各有各的毛病,很难和一个外人同处一室长期生活,除非卧床不起没有自理能力只能听任别人摆布。
我们公寓有很多老人身体还非常好,自己完全可以料理自己的生活,这部分老人就选择买套居家养老房过自己的小日子,这种生活方式最好,既在养老院养老,又有自己的家。
如果你在哪个小区买套房子用来养老,小区就是普通居民区,不具备养老的环境和条件,更没有养老服务,就是能居住,当你行动不方便时你可能连楼都不能下,就是呆在屋里,儿女都有自己的生活,不能总守着你,这时候是最孤独的,我的老妈去世的前几年是和儿子生活在一起,后来不能出门了,天天自己在家,嘴里总叨咕女儿的名字,女儿都在外地,有两个女儿身体还不好,自己都总有病,一年能回去看望一次老妈就不错了,我觉得我老妈的最后两年特别可怜,像我老妈这个情况,在家和在养老院没有任何区别。
现在我们有条件的情况下就选择一个好的养老公寓,买一套价格适中的居家养老房,提前安排好自己的晚年生活。下面的照片都是我们公寓的老人。
凶宅值得购买吗什么样的人群可以买
有的人买房子不会去考虑二手房,也怕一些不干不净的东西,有些人有宗教信仰,有些人没有,有时候也因经济拮据而退求其次
当然,像杭州来女士的房子,价格再低也是难卖的,直接影响到别人看待自己的目光
你说行得正坐着直,不畏他人的风言风语,我行我素,还真没几个那么豁达宽广的人吧
一般的凶宅嘛,只要不是闹得特别过分,有些人还是会考虑的
像一些江湖术士、算命瞎子,做做迷信之类的人物了,喜欢装神弄鬼、故弄玄虚,其实这些人才是真正的无鬼神论者,他们才适合买各类凶宅,而且自有一套说辞,说是可以降妖除魔,有时也为着自己有更好的发展而选择!!
农村宅基地房屋能不能买法律后果如何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专门作出重要批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员参加会议。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中央国家机关代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应邀列席会议。
其中会议关于农村宅基地买卖案件问题,形成以下意见:
一、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
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比如:浙江义乌就出台了《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等共9项宅基地改革实施细则。
因此,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一定要看试点地区还是非试点地区!!!
二、在涉及农村宅基地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权利的,应提供政府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及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等要求的审批文件或者证明。未提供上述手续或者虽提供了上述手续,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应按无效处理。
注意:尤其是在征地拆迁时,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无效,但是作为买受人可以分得部分拆迁补偿款。而在上海,根据沪高法民—[2004]4号文,虽然合同无效,但买受人可以分得70%的拆迁补偿款!!!
附:沪高法民—[2004]4号文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
农村宅基地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于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具体如下:
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亦区分不同情况:
第一、按上述第三种情况处理的,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二、按上述第四种情况处理的,如果系争房屋已经拆迁或者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应在扣除购房人的购房款后,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由购房人与出卖人按比例取得补偿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虑在7:3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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